齊齊哈爾市單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處罰暫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單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處罰暫行辦法》是一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0月2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單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處罰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8]89號
  • 發布日期:1988-10-25
  • 生效日期:1988-10-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頒布信息,辦法內容,

頒布信息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8]89號
【發布日期】1988-10-25
【生效日期】1988-10-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內容

齊齊哈爾市單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處罰暫行辦法
(1988年10月25日齊政發〔1988〕8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和公民人身的安全,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以下簡稱內部)發生違反治安防範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依照本辦法處罰。
第三條對內部治安防範存在隱患的單位,由公安機關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單位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應按期進行整改。確屬不能按期整改的,應在限期終止前向下達機關申請延期。
第二章 治安處罰
第四條違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處罰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罰款額為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加重處罰不超過二百元)。
第五條有下列違反現金、有價證券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經指出或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按期整改的,對直接責任者、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分別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財務部門存放的庫存現金超過銀行規定限額;
(二)金庫不符合安全規定;
(三)財務部門存放現金和有價證券的房間未安裝報警裝置或門窗不符合安全規定;
(四)未在保險柜存放國家和集體的現金、有價證券;
(五)保險柜鎖後未亂號或未按規定保管保險柜鑰匙;
(六)因特殊原因滯留過夜的大宗現金未設二人以上專職看護;
(七)未按安全管理規定提取、送交現金;
(八)其它違反現金、有價證券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六條有下列違反槍枝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經指出或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按期整改的,對直接責任者、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分別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存放槍枝、彈藥的庫(櫃)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二)存放槍枝、彈藥的庫房未按規定設定專人看護或看護人員擅自脫離崗位;
(三)在槍庫、彈藥庫內會客或留宿他人;
(四)未按規定佩帶、使用槍枝;
(五)不嚴格執行槍枝、彈藥發還登記手續;
(六)其它違反槍枝、彈藥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七條有下列違反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重要物資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經指出或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按期整改的,對直接責任者、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分別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重要物資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二)對進出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重要物資庫房的人員、車輛未執行檢查、進貨、領取、覆核制度;
(三)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重要物資庫房未執行值班、巡邏、守護制度;
(四)未按安全管理規定經營金銀首飾、珠寶玉器及其它貴重物品;
(五)其它違反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重要物資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八條有下列違反文物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經指出或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按期整改的,對直接責任者、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分別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存放一、二級文物的庫房、展廳等場所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二)存放或展出一、二級文物的庫房、展廳未安裝報警裝置;
(三)不嚴格執行文物收購、登記、入庫、使用、出庫和調撥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其它違反文物管理規定的。
第九條有下列違反憑證、票證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分別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丟失或被他人騙取支票、提(發)貨單據、貨物出門證及其它憑證;
(二)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致使單位財物被騙;
(三)其它違反憑證、票證管理規定的。
第十條有下列違反治安防範管理規定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分別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選用守衛人員、更夫,值班值宿、守衛人員和更夫違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黑政辦發〔1987〕57號檔案《關於近來連續發生因值班人員嚴重失職造成的重大案件的通報》中“八不準”的規定;
(二)巡邏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巡邏檢查;
(三)單位內部在民眾性集會、娛樂活動中,未按規定採取安全措施;
(四)單位招待所、單身宿舍管理不善,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藏身或進行犯罪;
(五)不設值班值宿人員、守衛人員、更夫或沒有領導幹部帶班;
(六)其它違反治安防範管理規定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違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規定情況之一的,加重處罰。
(一)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按期整改,有關人員失職,以至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
(二)違反規定拒不承認或嫁禍他人;
(三)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治安防範管理規定的。
違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的行為出於領導指使、縱容、強迫的,對領導加重處罰。
第三章 處罰裁決與執行
第十二條對違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的處罰,由市、縣、區公安機關或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第十三條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併執行,但罰款合併不超過二百元。
兩人以上共同違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規定的,分別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行為情節輕微,能夠深刻檢討,認真整改的,可免予處罰。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事故的,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罰款應在裁決後當場交納,特殊情況應在三日內交納。逾期不交的,由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代扣。
第十六條罰款必須使用統一票據,罰款一律上繳市、縣財政。
罰款一律由個人負擔,單位不得報銷。
第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本辦法。凡有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行為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比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但須經市公安機關核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公安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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