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單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處罰暫行辦法》是一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0月2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單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處罰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8]89號
- 發布日期:1988-10-25
- 生效日期:1988-10-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頒布信息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8]89號
【發布日期】1988-10-25
【生效日期】1988-10-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內容
(一)警告。
(二)罰款(罰款額為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加重處罰不超過二百元)。
(一)財務部門存放的庫存現金超過銀行規定限額;
(二)金庫不符合安全規定;
(三)財務部門存放現金和有價證券的房間未安裝報警裝置或門窗不符合安全規定;
(四)未在保險柜存放國家和集體的現金、有價證券;
(五)保險柜鎖後未亂號或未按規定保管保險柜鑰匙;
(六)因特殊原因滯留過夜的大宗現金未設二人以上專職看護;
(七)未按安全管理規定提取、送交現金;
(八)其它違反現金、有價證券安全管理規定的。
(一)存放槍枝、彈藥的庫(櫃)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二)存放槍枝、彈藥的庫房未按規定設定專人看護或看護人員擅自脫離崗位;
(三)在槍庫、彈藥庫內會客或留宿他人;
(四)未按規定佩帶、使用槍枝;
(五)不嚴格執行槍枝、彈藥發還登記手續;
(六)其它違反槍枝、彈藥安全管理規定的。
(一)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重要物資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二)對進出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重要物資庫房的人員、車輛未執行檢查、進貨、領取、覆核制度;
(三)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重要物資庫房未執行值班、巡邏、守護制度;
(四)未按安全管理規定經營金銀首飾、珠寶玉器及其它貴重物品;
(五)其它違反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重要物資安全管理規定的。
(一)存放一、二級文物的庫房、展廳等場所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二)存放或展出一、二級文物的庫房、展廳未安裝報警裝置;
(三)不嚴格執行文物收購、登記、入庫、使用、出庫和調撥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其它違反文物管理規定的。
(一)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丟失或被他人騙取支票、提(發)貨單據、貨物出門證及其它憑證;
(二)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致使單位財物被騙;
(三)其它違反憑證、票證管理規定的。
(一)未按規定選用守衛人員、更夫,值班值宿、守衛人員和更夫違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黑政辦發〔1987〕57號檔案《關於近來連續發生因值班人員嚴重失職造成的重大案件的通報》中“八不準”的規定;
(二)巡邏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巡邏檢查;
(三)單位內部在民眾性集會、娛樂活動中,未按規定採取安全措施;
(四)單位招待所、單身宿舍管理不善,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藏身或進行犯罪;
(五)不設值班值宿人員、守衛人員、更夫或沒有領導幹部帶班;
(六)其它違反治安防範管理規定的。
(一)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不按期整改,有關人員失職,以至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
(二)違反規定拒不承認或嫁禍他人;
(三)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治安防範管理規定的。
違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的行為出於領導指使、縱容、強迫的,對領導加重處罰。
兩人以上共同違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規定的,分別處罰。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事故的,不予處罰。
罰款一律由個人負擔,單位不得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