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地方自籌基本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規定

齊齊哈爾市地方自籌基本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規定是齊齊哈爾市出台的關於地方自籌建設的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地方自籌基本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規定
  • 外文名:Tsitsihar
  • 發布日期:1990-04-17 
  • 生效日期:1990-05-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
【發布日期】1990-04-17
【生效日期】1990-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地方自籌基本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4月17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地控制地方自籌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合理調整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市地方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個體以及其他經濟形式的組織投資進行地方自籌基本建設(包括商品房建設),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地方自籌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計畫由各級計畫部門按職責、許可權負責實施管理,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變更。如需改變時,必須經原計畫批准部門審批。
第二章 計畫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
第四條建設項目在計畫管理上分為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預備項目和前期工作項目四個檔次。
第五條建設項目原則上應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等檔案,由計畫部門審批。其中,批准項目建議書可列為前期工作項目計畫;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可列為預備項目計畫。初步設計的概算,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計畫部門組織審查並批准。
列入年度計畫的生產性建設項目,必須有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設計。
第六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的編制內容和深度要求,按附屬檔案規定執行。
第七條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原材料生產性建設項目在5000萬元以下)至3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建設項目以及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至20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建設項目(住宅建設項目除外),須經有法人資格的工程諮詢公司進行經濟技術論證,提出評估報告。
工程諮詢公司提出的評估報告,作為計畫部門審批項目的依據。
第八條新建項目一律實行預備項目的管理辦法。列為預算項目的,建設單位應提前做好存款、地號落實、設計以及其他必要的準備工作。所有預算項目,不準進施工隊伍。
第九條建設項目的審批許可權根據有關檔案規定執行。其中:
(一)國家和省產業發展序列中控制發展的產業和產品項目(包括啤酒、捲菸、小煉鋼、小軋鋼、小水泥、平板玻璃、浸油、製糖、造紙、亞麻紡織業以及塑膠製品、乳製品、毛棉紡織品、化纖品等),不論投資額大小,一律由市計畫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審批。
(二)新建、擴建樓堂館所項目,一律由市計畫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審批;翻建樓堂館所項目,由市計畫部門審批。
(三)城鄉個體建房由所在縣、區計畫部門審批,並納入個體投資建設規模。個體集資統建總投資在3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市計畫部門審批;30萬元以下的,由所在縣、區計畫部門審批。
(四)商品房生產和銷售計畫,由市計畫部門審批。
第十條基本建設計畫一經批准,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因生產需要或特殊情況需增加投資、增減項目、改變標準的,必須提前報市計委審核。
第十一條新開工項目在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必須將經批准的概(預)算檔案、施工設計總說明和正(側)立面圖、一層平面圖及標準平面圖各一份報市計畫部門備案,否則不予下達年度計畫。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全民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基本建設資金(包括與基本建設合建的翻建工程的建設資金)、商品房開發公司的建設資金(包括預收的購房款),均須存入建設銀行,其他銀行不得辦理基本建設撥款業務。農村集體和個體集資統建項目的建設資金,也必須存入銀行。計畫部門按其銀行存款額和建設內容下達建設計畫。
第十三條用於自籌基本建設的資金必須堅持“先存後批、先批後用、存足半年”的原則。確需提前支用的,應按審批許可權報計畫、財政部門和建設銀行聯合審批。
第十四條自籌投資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均按自籌投資額的15%認購重點企業債券。未認購債券的單位,不予下達計畫。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負責全民單位自籌資金來源的審批;稅務部門負責集體單位自籌資金來源的審批。計畫部門依據財政、稅務部門的審查意見審批項目。
第十六條下列資金不得用作地方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一)企業更改資金和大修理資金;
(二)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及各類租賃資金;
(三)未經批准發行的各種債券;
(四)各項行政事業經費;
(五)應上繳的稅金、利潤;
(六)流動資金及其它按有關規定不得用於基本建設的專項基金。
第十七條需用地方財力安排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向計畫部門申報,並由計畫部門統籌安排。
地方財力安排的建設項目,一律實行投資包幹辦法,超支自負。
第十八條各級審計機關要對建設項目資金來源是否正當,使用是否合理,國家下達的基本建設計畫是否被突破等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後審計。
審計機關收繳的建設項目違紀資金及罰款,每半年由審計機關劃轉給同級計畫部門,由計畫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重點項目建設。
第四章 投資規模管理
第十九條對全民所有制單位自籌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和商品房屋建設投資規模,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體投資規模,實行指導性計畫管理。
第二十條中外合資企業中方投資部分,占自籌基本建設規模;外方投資部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翻建和零星土建資金,不占自籌基本建設規模。如翻建的同時需擴建,擴建部分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報批並占自籌基本建設規模。
第二十二條上年度的地方自籌基本建設規模原則上不能結轉下年度使用。建設項目需轉入下年度繼續建設的,要在下年度重新申請和安排投資規模。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依法繳納的稅款額和按規定購買的重點企業債券,均不占基本建設規模。
第二十四條商品房銷售,必須納入基本建設規模。商品房開發單位向全民、集體單位或個人銷售商品房時,必須有計畫部門批准的計畫,否則不準銷售。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五條下列項目均屬計畫外項目:
(一)未經審批或越權審批進行建設的;
(二)以翻建或零星土建名義進行基本建設的;
(三)以集體所有制名義進行全民所有制單位基本建設的;
(四)以個體名義進行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基本建設的;
(五)未經計畫部門批准生產和銷售商品房屋的;
(六)以技術改造名義進行基本建設的。
對計畫外工程予以嚴肅處理。如屬樓堂館所的,予以沒收,改做它用。屬其它項目的,處以項目總投資30%至50%的罰款,同時追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並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對設計部門和施工單位,處以所得金額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未經批准的建設項目,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選址定位和征地劃撥手續;設計部門不得進行設計;建築單位不得施工;物資部門不得供應材料。
第二十七條擅自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建設單位處以投資額超出部分30%至50%的罰款,同時追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並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設計部門處以擴大或提高設計部分所得金額三倍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罰沒款由各級計畫部門下達執行,有關銀行代扣,上繳財政。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市區域內的中、省直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和商品房建設項目,在向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申請審批項目前,必須事先向市計委通報,並由市計委在上報報告副本上籤署意見。未經市計委同意的項目,當地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選址定位和征地劃撥手續,供電部門不予供電。
第三十條本規定如與國家、省有關規定有牴觸時,執行國家和省規定;與本市過去有關規定牴觸時,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說“以上”,均包括本數;本辦法所說“以下”,均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齊齊哈爾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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