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

1995年5月25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3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06.30
  • 實施時間:1995.06.3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第三章 建設,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網點建設和管理,增強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市市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鎮的商業網點建設和管理,均應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網點,是指從事為居民日常生活服務的商品交換和經營性服務的固定場所。
第四條 商業網點建設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行業配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商業網點建設,鼓勵和扶持國營、集體、個人和各行各業多渠道投資建設商業網點。加強巨觀管理,促進商業網點建設的發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 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和商業、城建、規劃、土地、工商、財政、審計及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商業網點建設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八條 商業網點建設發展規劃和商業網點建設年度計畫應分別納入市、縣(市)的城鎮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九條 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的內容包括:發展目標、發展規模、發展重點、地區布局、行業結構和規模結構等。
商業網點建設計畫的內容包括:網點建設性質、行業性質、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等。
第十條 商業網點建設發展規劃,由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提出,報同級政府批准。
商業網點年度建設計畫,由市、縣(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提出,報同級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商業網點建設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城市主要街道和臨街的住宅樓底層,應主要安排用於建設商業網點。現有臨街非商業用房,經批准可逐步改做商業網點。
改造舊城區和新建居民區,均應配套建設商業網點,並做到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中動遷的商業網點,由投資建設單位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在原地或就近予以重建,按照重置價格結算差價。
第十四條 商業網點用房的建設,必須符合不同行業經營的要求。
第十五條 凡新建住宅的,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之外,均應撥出住宅建築面積的6%配套建設商業網點用房或按建築總造價的6%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費(以下簡稱網點費)。
第十六條 住宅建設單位繳納商業用房的,應在批准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前,與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簽訂《商業網點建設契約書》;工程竣工後,按契約約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 由國家、省下達住宅建設計畫的中、省直企事業單位,應先辦理網點費繳納手續,持《商業網點建設通知書》方可到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辦理建設手續。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憑有關部門的原始鑑定或批件方可免收或減收網點費:
(一)屬於舊城區改造拆扒的住宅,按原動遷面積免收網點費。
(二)個人集資新建住宅,按3%徵收。
(三)安居工程住宅,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配套建設和用網點費建設的商業網點,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及經營方向。確需改變的,應經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同意,報同級政府批准。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條 市、縣(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商業網點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參與商業網點建設的立項審批。
(三)收取、管理和按計畫分配網點費。
(四)分配用網點費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和按規定撥出的商業用房。
(五)協調解決商業網點建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 商業網點的產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財政投資和用網點費投資興建的商業網點,其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管理。
(二)企業自籌資金興建的商業網點,其產權歸企業所有。
(三)引進外資或個人投資興建的商業網點,其產權歸投資者所有;聯合投資興建的商業網點,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明晰產權關係,按投資比例確定產權。
(四)租賃經營的商業網點,由承租人和產權人投資擴建新建的面積,由承租人與產權人根據投資比例,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定產權。
第二十二條 網點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有償使用的原則,全部用於商業網點建設和動遷商業網點的結算差價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條 新建住宅按規定撥出的商業網點用房和用網點費投資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均應由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使用意見,報同級政府批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按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建設商業網點的,由市、縣(市)規劃部門責令停建,限期拆除或沒收非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除合法商業網點拒不重建、復建的,由市、縣(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補建、復建或賠償。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不交付商業網點用房的,限期補撥,並處以建築總造價1%至3%的罰款;逾期不交納網點費的,責令補交,並按日徵收1‰的滯納金。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改變配套商業網點經營性質的責令糾正,並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並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挪用、截留網點費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罰款使用收據和所罰款項的處理,均按《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處罰決定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執法違法、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行政監察機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拒絕或阻礙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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