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5日四川省重慶市第十二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19日
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建設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業網點的建設管理,促進經濟發展,保障有效供給,方便居民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市區及建制鎮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網點是指從事商品流通、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固定經營場所,包括商品的批發、零售、倉儲,飲食服務及各類商品交易市場。
本條例所稱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是指糧、油、菜、肉等主副食品及燃料的零售、批發、倉儲和理髮店、浴室等服務行業的固定經營場所。
第四條商業網點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行業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則。
鼓勵、支持各種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商業網點。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商業網點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商業網點建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市、區(市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商業網點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各級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商業網點的日常管理工作。
計畫、建設、規劃、國土、城建、房管、財政、工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 規劃
第七條商業網點的發展規劃,由市、區(市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市、區(市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商業網點年度建設計畫,由市、區(市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編制,報同級計畫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九條經批准的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確定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配套商業網點。
第十一條原規劃布局不合理的商業網點,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
第十二條大中型商業網點建設項目,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參與規劃和論證。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三條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的來源:
(一)商業網點建設費;
(二)財政投入的資金;
(三)銀行貸款;
(四)由企業支配可用於商業網點建設的資金;
(五)外商投資;
(六)其它符合國家規定的投資。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按國務院規定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7%的面積作為商業網點用房或按相應的投資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費。
舊房改造住宅建設項目,接新增住宅面積的7%提交商業網點用房或按相應的投資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費。
未提交商業網點用房或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費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商業網點建設費應主要用於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建設。
第十六條建設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應當經濟適用,符合經營商品的要求。
第十七條本條例第十條確定的商業網點用房應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工程竣工後,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城市建設中需要拆除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應按照誰拆誰建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拆一還一,先安置後拆遷。還建的商業網點用房應符合經營商品的要求。恢復原使用面積結合自然開間的增加部分,按建築綜合造價作價。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條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用房按下列規定管理:
(一)政府投資和商業網點建設費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以及按規定徵收的商業網點用房,屬國有資產,由政府授權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二)產權屬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商業網點用房,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確定商業網點用房的承租人和改造方案;
(三)房屋租金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和商業網點建設費建設的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不得擅自改變經營範圍,確需改變的,必須經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商業網點建設費,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第二十二條商業網點建設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商業網點建設費的使用,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為主會同財政部門按項目編制計畫,報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住宅建設項目依法審核後,免繳商業網點建設費:
部隊營房、學生集體宿舍由區(市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安居工程、廣廈工程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繳對象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
除本條規定的免繳對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商業網點建設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不按規定提交商業網點用房或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費的,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交或繳納,逾期不提交或不補繳的,除按規定提交或繳納外,並處以其應繳商業網點建設費10-30%的罰款;
(二)政府投資和用商業網點建設費建設的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經營者擅自改變經營範圍,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商業網點用房;
(三)擅自減免商業網點建設費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四)挪用、截留、貪污商業網點建設費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拒絕或阻礙商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圍攻、辱罵、毆打執法人員,妨礙公務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商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依法進行管理。對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1989年頒布的《重慶市商業服務網點建設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