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發布於1993-07-2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0407
- 發布日期:1993-07-20
- 生效日期:1993-07-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同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
(1993年4月28日大同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強城市綜合服務功能,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市轄區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網點,是指以各種經濟形式從事的商業、飲食業、服務業的固定性的零售場所、批發場所、服務場所、倉儲場所。
第四條市財政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商業網點的主管部門;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商業網點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政府計畫、城建、城市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同市財政貿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計畫、城建、城市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同市財政貿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本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行業配套、促進生產、方便生活、美化市容、誰拆誰建、先建後拆、拆一建一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應分別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七條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由市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貿易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目標、規模、重點、布局、結構等。
第八條商業網點建設計畫,由市計畫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貿易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畫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性質、建設時限、行業性質、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等。
第九條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經法定程式批准後,不得隨意變更。如需部分變更,應按法定程式審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礦區、居民區、車站、旅遊點和改造舊城區,應將商業網點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在城市規劃的主要街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臨街建築物的,其底層應當主要安排用於商業網點;現有臨街非商業用房可逐步改做商業網點。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二條商業網點的建設,採取統建、配建、代建和自建等多種形式。
第十三條商業網點的設計應經濟適用、新穎美觀,符合行業經營的要求,與大同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設風貌相銜接。
第十四條商業網點建設資金採取政府投資、企業自籌、銀行貸款和社會集資等多種渠道籌集。
建設居民住宅,不論投資來源,均應撥出7%的面積作為商業網點用房,或按總投資的7%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資金。
建設居民住宅,不論投資來源,均應撥出7%的面積作為商業網點用房,或按總投資的7%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資金。
第十五條按前條規定撥出的商業網點用房,工程建設前,建設單位應同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簽訂《商業網點建設項目契約書》,由建設單位代建。商業網點建成後,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同建設單位簽訂《商業網點資產移交契約書》,並會同市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驗資驗收後接收資產。
按前條規定繳納的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按年度投資一次交清。建設單位不直接繳納的,由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委託建設單位開戶銀行代扣。
按前條規定繳納的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按年度投資一次交清。建設單位不直接繳納的,由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委託建設單位開戶銀行代扣。
第十六條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由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新建居民區、網點稀缺地區和改造舊城區的商業網點建設。
第十七條凡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非違章商業網點,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性質、原規模予以補建或遷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由被拆除單位復建。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商業網點,須經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建設程式審批。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條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對商業網點進行調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三)徵收、管理並統籌安排使用商業網點建設資金。
(四)負責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發展商業網點,並負責商業網點新建、改建、拆遷的預審工作。
(五)負責用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建設的網點和居民住宅配建網點的分配和管理。
(一)貫徹執行有關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對商業網點進行調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三)徵收、管理並統籌安排使用商業網點建設資金。
(四)負責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發展商業網點,並負責商業網點新建、改建、拆遷的預審工作。
(五)負責用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建設的網點和居民住宅配建網點的分配和管理。
第二十條商業網點用房,不得擅自改作它用。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商業網點用房和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商業網點用房和設施。
第二十一條商業網點的產權應按下列規定管理:
(一)政府投資興建的商業網點用房,屬國有資產,委託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二)按本條例規定撥出的商業網點用房,屬國有資產,委託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三)用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屬國有資產,委託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一)政府投資興建的商業網點用房,屬國有資產,委託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二)按本條例規定撥出的商業網點用房,屬國有資產,委託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三)用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屬國有資產,委託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租賃經營的商業網點,租賃雙方應簽訂租賃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收租應當修房,出租者無力或不予維修的,經雙方協商,可由承租者進行維修,以所支費用頂抵房租。承租者出於經營需要,提高原建築標準進行裝修的費用,不能頂抵房租,租房應當交租,拖欠房租超過契約規定的,出租者有權中止租賃契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不按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新建、改建、擴建商業網點的,由市財政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計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該商業網點工程總造價5%至10%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新建、改建、擴建工礦區、居民區、車站、旅遊點和改造舊城區,未將商業網點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的,由市財政貿易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拒不執行決定的處以應建商業網點工程總造價5%至10%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擅自拆除商業網點的,主要街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臨街建築物底層未按規定建設商業網點的,由市財政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重建、補建或按該商業網點造價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資金,並處該商業網點工程總造價5%至10%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不撥商業網點用房或不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的,由市財政貿易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補撥或補交。逾期不撥出商業網點用房的另處該商業網點工程總造價10%至20%的罰款;逾期不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的加收應繳資金10%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未經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商業網點的,由市財政貿易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擅自改變商業網點用途或非法侵占、毀壞商業網點用房和設施的,由市財政貿易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退出用房、賠償損失,並處責任單位或責任人500至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出示證件,秉公執法。有以權謀私、違法瀆職、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市財政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或市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和行政處分。侵占、截留、挪用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財經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對拒絕或阻礙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辱罵、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構成妨礙公務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市人民政府須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貿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大同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