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包頭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是由包頭市人大(含常委會)於1999年9月24日頒布,用於促進商業網點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實行地區:包頭市
  • 頒布時間:1999年9月24日
  • 作用:促進商業網點的發展
商業網點和市場建設許可,許可條件,申報材料,工作流程,具體條例,條例的說明,修改說明,

商業網點和市場建設許可

(一)居民區配套商業網點建設許可行政事項名稱:居民區配套商業網點新建、改擴建、拆除、改變用途審批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初審部門: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商務主管部門審批部門:包頭市商務局項目收費依據:不收費法律依據:
1、包頭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9年7月23日包頭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2、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第五批行政許可事項清理結果的通知》包府辦發〔2012〕1號。

許可條件

1、經營糧食、食油、肉食、蔬菜、副食品、日用小百貨等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建築面積在1000㎡及以上的居民區配套商業網點的單位或個人。
2、新建網點有相應的場地、資金、設施;
3、確因城市建設改造需要改擴建、拆除、改變用途的商業網點;
4、具備必要的治安、消防、衛生條件; 5、符合包頭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

申報材料

1、設立申請書(應載明擬新建、改擴建、拆除、改變用途配套商業網點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數額與來源、經營場地、面積、範圍等內容。改擴建、拆除、改變用途的說明理由。新建配套商業網點的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2、所在地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檔案;
3、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經營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和簡歷;
7、相應的管理服務機構和規章制度。註:上述證件須提供原件和複印件各1份。申請人應將第1至7項申請材料按順序用A4紙裝訂成冊(附目錄)。

工作流程

申請—初審—受理--審批—告知
申請。申請居民區配套商業網點的單位或個人,需向所在地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初審。由所在地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並進行現場勘查,出具初審書面意見,並隨申請材料送達包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商務局視窗。
受理。包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商務局視窗受理。
審批。包頭市商務局進行現場勘查、審批。
告知。包頭市商務局書面通知。
辦理方式:承諾辦理。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承辦科室:綜合規劃發展科
行政監督:紀檢監察室

具體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促進商業網點合理布局、有序發展,增強綜合服務功能,發展商貿經濟,方便人民生活,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礦區和旗、縣、郊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及其他建制鎮。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網點,是指從事商品的批發、零售、倉儲和餐飲、旅店、居民服務業的經營性固定場所(包括各類商品交易市場)。
本條例所稱配套商業網點,是指經營糧食、食油、肉食、蔬菜、副食品、日用小百貨等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
第四條 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行業配套、方便生活、保護環境、美化
城市的原則。
第五條 市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商業網點管理工作。旗、縣、礦區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業網點管理工作。市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與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郊區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職權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商業網點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計畫、規劃、土地、建設、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慶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協同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商業網點管理工作。
第七條 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由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畫、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納入國民
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商業網點建設計畫,由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商業網點發展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城市區域、地段功能,確定網點布局、行業結構
、配套設施和建設規模,逐步形成大中小型結合,高中低檔並舉,綜合與專業配套,集中與分散協調發展的商業服務網路。
第九條 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的重點是城市商業中心、商業街區和大中型商業網點以及居民住宅小區配套商業網點。
第十條 經批准的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商業網點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條 商業中心、商業街區和大中型商業網點的設計要各具特色,體現行業特點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商業字號要運用蒙漢兩種文字書寫,符合規範要求。
第十三條 在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商業網點,並徵得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 在新建和改建的居民住宅小區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慶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需要規劃配套商業網點。
第十五條 配套商業網點的位置和規模由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確定的配套商業網點位置和規模與住宅同步建設配套商業網點。
第十六條 配套商業網點建成後,建設單位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出租、出售給他人經營。對需要實行政府定價出租、出售的配套商業網點,應按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則定價格標準。
第十七條 配套商業網點慶當用於從事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經營項目,未經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八條 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區內沒有配套商業網點的,有條件的有由人民政府組織補建;在居民住宅小區進行局部改建時,必須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配套建設。對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區內已有的商業網點未用於配套商業網點的,由人民政府按照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配套商業網點不得擅自拆除。確因城市建設、改造需要拆除的,應當經商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商業中心、商業街區和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商業網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在商業中心和商業街區範圍內新建和改建的工程,應當符合商業中心和商業街區規劃要求。
第二十二條 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商業網點內進行經營。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用地
從事商品經營活動。不得在商業網點門前擺攤設點。
第二十三條 在居民住宅樓底層或者與之相鄰的商業網點內以及學校、機關等附近的商業網點內,不得從事影響,居民生活、污染環境和影響學校教學、機關工作的經營活動。本條例施行前從事前款禁止經營活動的,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改正的,要責令停業。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和改建居民住宅小區未按規劃建設配套商業網點的;
(二)新建和改建居民住宅小區未按規劃確定的位置和規模建設配套商業網點的;
(三)新建和改建居民住宅小區未與住宅同步建設配套商業網點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配套商業網點用途的,由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配套商業網點的,由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建築或者補建,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擅自占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商業網點建設用地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商業網點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阻礙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商業網點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5月20日包頭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包頭市商業服務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包頭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商業網點是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也是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礎設施。加強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對方便人民生活、促進商業網點合理布局、有序發展,增強城市綜合服務功能,促進商貿經濟的發展,增強政府對商業網點的巨觀調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有關加強商業網點建設管理的檔案精神,商業網點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但是從目前情況看,我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商業網點建設缺乏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存在一定程度的重複建設;二是由於巨觀調控力度不夠,在市場建設上,消費品市場多,生產資料市場少,綜合市場多,專業市場少,零售市場多,批發市場少,尤其缺乏區域性輻射能力強的大型批發市場;三是一些居民區商業網點配建滯後於住宅建設,有的雖已配建,但缺少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糧、油、肉、副食品、日用小百貨等商業網點,造成居民生活不便。為了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使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能夠在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上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一個包頭市商業網點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商業網點的概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4754-9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的規定,條例第三條定義商業網點是指從事商品的批發、零售、倉儲和餐飲、旅店、居民服務業的經營性固定場所(包括各類商品交易市場)。
(二)關於商業網點發展規劃
    商業網點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但目前仍是我市規劃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需要加強。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由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畫、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城市總體規劃”。這樣,有利於增強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從而保證商業網點建設的穩定發展。
(三)關於配套商業網點建設問題
    配套商業網點是指經營糧食、食油、肉食、蔬菜、副食品、日用小百貨等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建設、改造步伐的加快,許多居民住宅小區相繼落成,居民的居住條件得到了明顯改善。但是,由於規劃工作滯後、管理缺乏手段等原因,一些居民住宅小區配套商業網點建設嚴重不足,已建的商業網點也不能完全保證用於配套商業網點的經營活動,給居民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條例本著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則,重點對配套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作了詳細規定。
(四)關於配套商業網點出租和出售的價格
    由於配套商業網點經營範圍的特殊性及其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特定要求,當配套商業網點建成後,無人經營時,人民政府就有必要通過對其出租、出售價格的調控,來保證其完全用於從事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經營活動。因此,條例規定“對需要實行政府定價出租、出售的配套商業網點的價格,由人民政府確定”。
(五)關於對大型商業網點實行審批制問題
    近年來,我市商業中心、商業街區、大型零售商場和批發市場的建設發展較快,這對於方便購買、繁榮市場、促進商品流通和推進城市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現了一定程度的盲目發展、重複建設,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國家經貿委、自治區經貿委曾多次發文要求加強大型商業網點建設的巨觀管理,參照這些要求,條例重點對商業中心、商業街區和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商業網點的建設,作出了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審議。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18日下午,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包頭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該條例使包頭市的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對促進商業網點合理布局、有序發展,增強城市綜合服務功能,促進商貿經濟的發展,方便人民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對條例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財經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修改,並經主任會議審議同意,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將修改的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將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計畫、規劃、土地、建設、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協同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商業網點管理工作。”
二、將條例第十二條修改為“商業中心、商業街區和大中型商業網點的設計要各具特色,體現行業特點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商業字號要運用蒙漢兩種文字書寫,符合規範要求。”
三、將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需要實行政府定價出租、出售的配套商業網點,應按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價格標準。”
四、在條例第二十四條中“限期改正”前加“建設單位”。
五、將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罰款數額的下限由20000元改為10000元。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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