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各地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我委先後印發了《關於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經貿貿易[2001]789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的通知》(國經貿廳貿易[2002]44號),要求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省會(首府)城市儘快制定商業網點規劃,同時我委《“十五”商品流通行業結構調整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將制定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實行聽證製作為推動城市商業結構調整、促進現代流通發展的主要措施之一。目前,在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規劃工作取得較大進展。部分地區完成了規劃編制,頒布了管理條例或實行聽證制的意見,建立了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密切合作的大型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機制。
【發布文號】國經貿貿易[2003]83號
【發布日期】2003-01-24
【生效日期】2003-01-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經貿貿易[2003]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有關地方商委(行業辦):
為推動各地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我委先後印發了《關於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經貿貿易[2001]789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的通知》(國經貿廳貿易[2002]44號),要求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省會(首府)城市儘快制定商業網點規劃,同時我委《“十五”商品流通行業結構調整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將制定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實行聽證製作為推動城市商業結構調整、促進現代流通發展的主要措施之一。目前,在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規劃工作取得較大進展。部分地區完成了規劃編制,頒布了管理條例或實行聽證制的意見,建立了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密切合作的大型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機制。
但總體上,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工作仍處於起步階段,與已開發國家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相比,在法制建設、規划水平方面差距很大,而且部分城市已經開始出現大型商業設施建設重複建設、資源浪費和過度競爭等現象。為增強城市商業網點規劃管理的科學性、權威性,擴大規劃工作覆蓋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制定城市商業網點規劃的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省會(首府)城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儘快制定城市商業網點規劃並報我委備案。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令第12號,1999年6月25日公布)要求,舉辦合營商業企業應符合所在城市商業發展規劃。凡未制定商業網點規劃(包括含有網點規劃內容的商業發展規劃)的城市,不得上報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項目。
二、認真抓好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的制定、修訂基礎工作,通過法定程式,大力推動在城市商業網點規劃管理工作中實施聽證制度等辦法。
三、做好網點情況摸查工作,嚴格按《關於進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的通知》(國經貿廳貿易[2002]44號)的要求,按時報送城市商業網點半年、全年情況表。
四、各省、自治區商貿主管部門要在抓好省會(首府)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的同時,應著手轄區內其他設區城市的商業網點規劃工作,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規劃的制定及城市商業網點依法管理體系的建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