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關於進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有關地方商委、行業辦: 我委下發《發於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經貿貿易〔2001〕789號)後,北京、青島、重慶、上海、廣州等城市已相繼制定並出台了城市商業發展規劃或城市商業網點規劃。但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商業網點規劃工作進展緩慢。為進一步推動此項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發布單位】國家經貿委
【發布文號】國經貿廳貿易〔2002〕44號
【發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2002-03-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進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的通知
(國經貿廳貿易〔2002〕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有關地方商委、行業辦:
我委下發《發於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經貿貿易〔2001〕789號)後,北京、青島、重慶、上海、廣州等城市已相繼制定並出台了城市商業發展規劃或城市商業網點規劃。但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商業網點規劃工作進展緩慢。為進一步推動此項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制定城市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制定城市商業網點規劃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城市商業網點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商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流通設施建設的重要依據。“十五”期間是我國加快發展現代流通的重要時期,同時也是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內分銷服務業逐步取消對外資限制的過渡期,為積極做好加入世貿組織後的應對工作,推動國內流通產業結構合理化,促進流通企業不斷提高競爭力,首先必須做好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商業網點規劃工作,通過規劃對各類商業設施的設立進行科學指導和規範,為流通企業健康發展和平等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
二、當前要重點做好各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有關城市商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城市規劃、計畫等部門的溝通和協調,根據城市發展現代流通的總體規劃確定城市商業發展的方向和重點,在摸清城市現有商業網點的分布情況和特點,深入研究商業網點地價、租金反映出的行業競爭狀況的基礎上,於2002年6月底前制定出城市商業網點規劃。
三、建立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工作聯繫制度。各有關城市商業主管部門要確定處室和聯繫人員負責商業網點規劃工作(聯繫人員名單和電話儘快告我委,省會城市要同時告省級經貿委)。請將制定規劃的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商業網點建設和改造方面的重要情況及時與我委溝通。並請填寫《城市商業網點半年情況表》和《城市商業網點全年情況表》,分別於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報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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