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述
湖北省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
(1997年3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七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28日公布施行)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商業網點的建設和管理,增強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方便居民生產與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本條例所稱城市商業網點,是指用於商業批發、零售、倉儲和各種經營性服務的固定場所。本條例所稱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是指糧店、菜場、副食店、煤店、理髮店、修理店、浴室等。城市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按《湖北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是全省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州、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商業網點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商業網點建設有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編制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商業網點建設計畫,由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商業網點發展規劃,會同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 城市商業網點建設必須嚴格按規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六條 城市商業網點建設應當遵循市場經濟發展規律,鼓勵多種經濟成份並存,採用多種經營方式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的經濟利益。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規模適度,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根據區域、地段的不同情況,規劃相應等級的商業區(街),配置相應行業、類型、數量的商業網點。
第七條 新建居民區,改造舊城區、工礦區,興建車站、港口、機場和旅遊區,對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應同時規劃,同時設計,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條 城市建設中需拆除的商業網點,應根據商業網點建設規劃,按照有關規定統一還建。被拆除的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以及名店等,應就地或者就近重建,並按規定時間交付使用。
第九條 興建大中型商業網點,須經當地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條 新建居民住宅的,建設單位在有關部門進行建設工程初審後,到當地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辦理商業網點配套建設手續。未辦手續的,建設規劃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與標準撥出商業網點用房或者繳納商業網點建設配套費,配套建設商業網點(以下簡稱配套商業網點用房),其產權屬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 商業網點建設配套費的減免,由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審查批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決定減免。
第十三條 商業網點建設配套費及其有償使用的增值收入、配套商業網點用房的增值收入均應納入財政預算外獎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商業網點建設配套費主要用於扶持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的新建、改建和擴建。使用必須嚴格審批手續,專款專用,有償使用。
第十四條 配套商業網點用房主要用於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的經營,由當地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和房產管理部門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配套商業網點用房,也不得隨意改變其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經當地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對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應按規定的服務範圍設定。原規劃布局不合理的,應分期分批予以調整。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九條,不按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建設大中型商業網點的,由城市規劃部門或者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擅自拆除或者毀壞、侵占配套商業網點用房及其設施的,由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並可處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轉租配套商業網點用房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收回其使用權。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不按規定撥出商業網點用房或者繳納商業網點建設配套費的,由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撥出或者繳納,並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收取滯納金。
第十九條 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占、截留、挪用商業網點建設配套費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問題,由湖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元月,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對《湖北省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制定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對方便人民民眾生產與生活,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這些意見,會後,財經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經貿委,對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此後,又將草案修改稿寄送省直有關部門及十市一州、省直管市人大財經委徵求意見。3月10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77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些委員提出,草案條款內容多處重複,可以壓減合併,一些條款的邏輯順序也需調整理順。據此,我們已將草案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刪去;將草案第五條與第六條,第十五條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三條等進行了合併,還調整了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等條款的順序。這樣,經過刪減調整,已將原來的三十一條調整為二十三條。
二、一些委員提出,草案界定的商業網點範圍包括生產和生活兩個方面,調整範圍過寬,建議縮小範圍並相應作出具體界定。據此,我們已將草案第二條第二款改成兩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城市商業網點,是指用於商品批發、零售、倉儲和各種經營性服務的固定場所。”“本條例所稱與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是指糧店、菜場、副食店、煤店、理髮店、浴室及集貿市場等。”(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三、根據一些委員意見,對草案中涉及的相關部門職責進行了調整規範。一是將草案第五條第一、第二款修改為:“城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由各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商業網點建設計畫,由各級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商業網點發展規劃,會同城建、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二是將草案第二十條中的兩個執法主體改為“規劃部門”一個執法主體。(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十六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應尊重市場經濟規律,鼓勵多元化投資。據此,我們已將草案第七條修改為:“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應當遵循市場經濟發展規律,鼓勵多種經濟成份、多種經營方式共同發展。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原則,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規模適度,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根據區域、地段的不同情況,規劃相應等級的商業區(街),配置相應行業、類型、數量的商業網點。”(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商業網點配套費的使用應嚴格審批手續,防止貪污挪用。據此,我們已在草案第十四條增設了一款,即“商業網點建設配套費的使用必須嚴格審批手續,專款專用,有償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商業網點配套費與銀行貸款資金性質不同,故不應有貸款利率的規定,同時,其用途也應有範圍界定。為此,我們已將草案第十五條中“貸款給有關單位”以及“商業網點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基本建設貸款利率執行”的規定刪去,並規定了商業網點建設配套費主要用於扶持與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同時,對商業網點用房的主要用途也作了具體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對拒不交納商業網點建設配套費的,不一定要給罰款,可以限期補交,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據此,我們已將草案第二十四條作了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八、有的委員提出,為了貫徹國務院有關精神,遏制亂收費及建房價格的不合理上漲,建議取消草案中有關收取商業網點配套費的規定。財經委員會認為,商業網點配套費的收取源於國務院(1981)103號檔案,1993年國務院辦公廳33號檔案又重申了這一規定。而近期國務院批轉的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明令取消48項建設項目收費,其中未包括商業網點配套費。目前,全國各省、市仍繼續執行,故草案修改稿對此未作修改。
此外,根據一些委員意見,我們還對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報告妥否,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制定這個條例,對搞好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方便居民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草案修改稿吸納了一審時的意見,簡明扼要,內容可行,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通過。根據委員們的這些意見和建議,財經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經貿委,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修改。3月26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79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草案新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新修改稿)。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些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內容較虛,第十四條與第十五條的順序應調整,第二十條的處罰規定缺乏針對性。也有委員建議,條例中應增設商業網點主管部門的職責義務性規定。據此,我們一是刪去了草案修改稿第八條;調整了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順序;將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刪減合併為一條。二是在第十五條後增設了一條,即:“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對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應按規定的服務範圍設定。原規劃布局不合理的,應分期分批予以調整”。這樣,經過刪減調整,已將原來的二十三條調整為二十二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城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應納入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根據委員意見,我們將該款修改為“城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編制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草案新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
三、有的委員認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的“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原則”與第十五條中的“配套商業網點用房……其產權屬國家所有”兩句在執行中容易引起混淆,建議修改。據此,我們已將“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原則”一句修改為“依法保護投資者的經濟利益”;同時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中的“其產權屬國家所有”一句調整到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一款後。(草案新修改稿第六條、第十一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中“同時施工”的規定在具體操作中難以做到。據此,我們刪去了“同時施工”幾字,並將該條中“同時交付使用”幾字修改為“按期交付使用”。(草案新修改稿第七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關於被拆除的商業網點及名店的重建應有時間限定,據此,我們在該條後增加了“並按規定時間交付使用”一句。(草案新修改稿第八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商業網點配套費有償使用的增值收入和配套商業網點用房的租賃收入應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用於商業網點的滾動發展。據此,我們已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商業網點建設配套費及其有償使用的增值收入、配套商業網點用房的增值收入均應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三條)
七、根據一些委員意見,我們已將草案修改稿中涉及的“民眾生活”幾字均修改為“居民生活”;在第二條第三款中增加了“修理店”幾字;並刪去了該款中的“集貿市場”幾字;同時,還刪去了第十七條第二款中“並沒收其非法所得”一句。
此外,根據一些委員意見,我們還對有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新修改稿及以上說明妥否,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