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城市商業網點建設問題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城市商業網點建設問題的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3年04月24日發布,自1993年04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3年04月24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4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商貿物資綜合規定
  國內貿易部、建設部:
為了加強城市商業網點的建設與管理,解決具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城市商業網點建設問題,原則上仍按《國務院批轉全國商業廳局長座談會匯報提綱的通知》(國發〔1981〕10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應有7%左右的面積作為商業用房,或者有相應的投資、材料修建商業網點。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情況以及發展第三產業的需要確定。
二、產權屬國家所有的城市商業網點用房,應實行統一管理。具體工作由城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
三、產權屬國家所有的城市商業網點用房,不得無償劃撥給使用單位。
四、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的規劃和拆遷工作,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78號)的規定執行。
五、原商業部和建設部的有關檔案與本函精神不一致的,應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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