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貿易委員會《關於加強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問題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1996年6月24日粵府辦〔199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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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問題的請示
省人民政府:
城市商業網點的建設管理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大的工作。近十多年來,流通部門在各級政府的重視支持下,通過多渠道集資,興建、改建了一大批便民商業網點和一批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大型商業設施,對解決流通滯後,緩解人民生活中諸多困難,推動我省的經濟建設起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省的商業設施建設和管理現況還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主要是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緩慢,布局不合理;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缺乏統籌規劃,管理水平低;有的地方不從實際出發,對能滿足人民民眾日常生活需要的城市商業網點不夠重視。為了進一步搞好城市商業網點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商業網點的發展,請示如下:
一、全省城市商業網點的行業主管機關是廣東省貿易委員會,各地城市商業網點主管機關是各級政府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各市、縣要加強對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認真把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工作抓起來。要通過頒布行政規章和立法,使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走上法治的軌道。
二、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應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城市總體規劃,使城市商業網點建設朝著大中小配套、綜合與專業相結合、行業和地區間分布合理、結構平衡協調的方向發展。要優先安排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用地,今後新建居住宅,要嚴格按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城市商業網點的配套建設,應按規定有7%左右的面積作為商業用房,或者有相應的投資、材料修建城市商業網點。
三、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的規劃和拆遷工作,要按《城市規劃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但對被拆除的城市商業網點,應優先考慮安排重建;對與人民民眾生活關係密切的城市商業網點以及名店、老字號,被拆除後應就地或就近重建。
四、產權屬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城市商業網點用房,應本著有利於企業經營、便於管理的原則,經產權所有者和使用者雙方協商,通過有償方式轉讓給商業企業。
五、多渠道、多形式籌集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資金,以加快城市商業網點建設上檔次、管理上水平。財政、金融部門對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要給予適當扶持,地方財政每年可安排一定資金,用於修建城市商業網點。同時,按國家規定允許的外商投資、集資建設城市商業網點。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