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勞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南京市勞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是一個地方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勞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7-07-27
  • 生效日期:1987-07-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0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7-27
【生效日期】1987-07-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勞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7月27日)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改革勞動制度的有關規定,適應有計畫的商品經濟發展需要,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使企業和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下相互選擇,為搞活企業,搞活城市經濟服務,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勞務市場的服務範圍和內容
我市勞務市場主要為南京地區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和城鄉勞動者服務,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也可以為外地區服務。具體項目為:
1、為城鎮待業人員、待業職工提供就業信息,開闢多種就業渠道,創造就業條件;
2、為企業富餘職工、退休人員和自學成才者的合理流動牽線搭橋;
3、為企事業單位招工、招收培訓生提供有關服務;
4、為本市因路遠而上下班有困難的職工幫助聯繫調換工作單位;
5、輸送介紹各種臨時用工,為城鄉勞務活動提供方便;
6、為城鎮居民和社會公益事來提供有關勞務性服務;
7、組織勞務輸出,為勞務合作服務;
8、為技術工人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承包提供有關服務。
二、參加勞務市場活動的辦法
1、參加勞務市場活動應辦理登記手續。其中,城鎮待業人員、待業職工憑南京市待業證登記,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憑單位準許流動證明或退休證件登記,農村勞動者憑(鎮)政府或鄉(鎮)勞動服務公司介紹信登記;
用人單位憑單位介紹信登記,城鎮居民需要家庭服務員,憑本人工作證、戶口薄登記。
2、全民單位招收契約制工人(包括戶糧關係不變的農民契約制工人及輪換工),需持市勞動局下達的計畫指標和市勞動服務公司審批的招工簡章,到有關區、縣勞務市場辦理招收手續。集體單位從城鎮招收契約制工人,可直接到有關區、縣勞務市場辦理招收手續。市區的集體單位從農村招收農民契約制工人,須經市勞動局下達計畫指標,由市勞動服務公司審定招工簡章後,到有關區、縣勞務市場辦理招收手續。招收的工人如未經就業前培訓,招收後應按《南京市就業前培訓暫行辦法》(寧政發[1986]118號)的規定,培訓合格後方可辦理契約鑑證手續。
3、各企事業單位招收就業前培訓生,憑市就業前培訓中心審批的招生簡章,到有關區、縣勞務市場辦理報名等招收手續。
4、全民單位從農村招用臨時工、季節工,須在市勞動局下達的計畫指標全年控制數內,由市勞務市場管理辦公室統籌安排,到有關區、縣勞務市場辦理招收和契約鑑證手續。集體單位招用農村勞動力做臨時工、季節工,須經主管區、縣勞動局或主管部門批准,到有關區、縣勞務市場辦理招用手續。
長期在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從事房屋和水電修繕、防震加固、小型土石方及搬運等零星勞務項目,由各單位報市勞務市場管理辦公室審批。
5、在職職工要求在市內(不含五縣)調動工作單位的,可由其單位出具介紹信,到單位所在區勞務市場登記。區勞務市場幫助落實接收單位後,由雙方單位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動(轉移)手續。
6、介紹城鎮臨時工、退休人員以及家庭服務員等,由區、縣勞務市場直接辦理。
企事業單位凡按上述規定辦理的各種招工,其招收人員工資、獎金、補貼等費用,均應按市政府規定(寧政發[1987]108號)辦理;屬勞務性質的部分,憑勞務市場鑑證的契約由開戶銀行予以支付。企事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勞務市場有權干預,由勞動行政部門扣減用工單位的工資基金計畫,並通知開戶銀行。
三、跨省、市招用農村勞動力的辦理
1、外地建築安裝企業在南京承包工程,凡屬基建項目和有土建的技術改造項目,由市城鄉委根據施工任務和隊伍的情況,核定外地施工隊伍進城控制數,由市建工局審批並核發施工許可證,報市勞務市場管理辦公室備案。
2、外地交通運輸隊伍來寧承包,凡屬在港口、車、船碼頭及在主要幹道從事裝卸、運輸作業的,由市交通局會同市公安、市政公用部門審批,報市勞務市場管理辦公室備案。
四、凡經勞務市場辦理的服務項目,可按有關規定向單位和個人收取一定數額的服務費。
五、本暫行規定由南京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六、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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