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辦法

《南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辦法》在1999.05.17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5.17
  • 實施時間:1999.05.17
第一條 為加快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發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城鎮勞動就業工作的開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是指承擔安置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任務,由國家和社會扶持,進行生產經營自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的勞服企業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南京市勞動局是本市勞服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各級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勞服企業的管理工作。
市屬以上單位開辦的勞服企業,由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其中市各主管局(總公司)開辦的勞服企業,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管理;區、縣屬單位開辦的勞服企業,由區、縣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管理;街道、鄉(鎮)所屬單位開辦的勞服企業,由街道、鄉(鎮)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應對勞服企業實行扶持政策,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在稅收、資金、物資、場地、資產占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主辦或者扶持單位要把勞服企業的發展列入長遠規劃,並積極提供條件,促使其健康發展。
第六條 開辦勞服企業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向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初審後由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統一進行勞服企業性質認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予以發放《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勞服企業的變更、終止,應當向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備案,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進行相應的變更或註銷。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申領其他證照的,按照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
第七條 經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認定,勞服企業當年安置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已達到國家規定比例,並持有《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年檢合格的,可以享受國家扶持勞服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八條 勞服企業當年安置失業人員、下崗職工超過企業從業人員60%(含60%)的,經勞動部門認定,稅務部門批准,免徵所得稅三年。勞服企業當年安置失業人員、下崗職工,達到企業職工總數10%的,經勞動部門認定,稅務部門批准,三年內每年減征所得稅16.6%;超過10%的,每增加5個百分點,三年內每年再減征所得稅8.3%。
對上述企業的營業稅,根據其吸納安置失業人員、下崗職工的情況,每安置一人,按上年度本市社會平均工資由財政予以返還。
第九條 銀行及金融機構應當積極扶持勞服企業的發展,對產品有市場、有效益的勞服企業提供信貸支持。
第十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徵用勞服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有關部門應當儘量就地就近安排新場所,並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勞服企業可通過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發展集團化企業。勞服企業管理機構和勞服企業可組織跨地區、跨行業的產品和技術交流。
第十二條 勞服企業應當建立起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要在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的基礎上進行企業改制、改組、改造,理順與投資單位的產權關係,加快勞服企業的發展。
第十三條 勞服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企業自主權和向企業平調或者攤派人力、物力、財力。
第十四條 勞服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多種形式的生產經營方式,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生產和經營單位。
第十五條 勞服企業應根據靈活方便、契約管理、骨幹穩定,合理流動的原則,優先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可根據需要聘用各類人才,自主選擇用工形式,自主確定本企業的崗位設定和各項待遇。
從業人員在勞服企業工作期間應當計算工齡。
第十六條 勞服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經濟效益,自主確定適合本企業的工資和獎金的分配形式和辦法。勞服企業工資分配方案和工資基金計畫要報經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七條 勞服企業應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逐步健全工傷、生育、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八條 勞服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應當視職工人數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相應的民主管理制度。勞服企業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十九條 勞服企業的主辦單位為全民、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其法定代表人實行任期制,任期內無法定理由,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罷免或調動。勞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應當報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勞服企業要抓好職工培訓工作,有計畫的組織職工進行業務、技術專項培訓,不斷提高職工業務水平和崗位技能。對於技術性較強、業務要求較高的工種(工作)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才能上崗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和勞服企業定期開展創優爭先等表彰交流活動,鼓勵和推動勞動就業服務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勞服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勞服企業應當每年按期參加年檢,填報勞動工資、財務核算等各項統計報表資料,接受工商行政、財政、稅收、審計、物價、環保、勞動等綜合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非法干預企業自主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向勞服企業平調或者攤派人力、物力、財力的,必須予以賠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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