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09-29
【生效日期】1983-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勞動服務公司暫行條例
(1983年9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若干決定》,為了進一步辦好勞動服務公司及新辦集體企業,明確其職責,保障其權益,促進其發展,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勞動服務公司(站)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遵守國家政策法令,貫徹中央提出的“在國家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實行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針,從實際出發,廣開生產門路、就業門路、就學門路,為待業人員創造學習、工作條件,促進安定團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三條勞動服務公司既擔負組織社會勞動力,進行經濟活動的任務,又擔負著勞動部門的部分行政職能,是統籌勞動就業,管理企業臨時用工,開展就業前訓練和管理教育待業人員,有計畫發發展集體經濟事業的綜合性機構。它應逐步發揮勞動力“蓄水池”的作用。
第二章 性質、任務和機構設定
第四條市、區、縣的勞動服務公司為事業單位,分別歸屬同級勞動部門領導。人員編制按其任務情況,由市編委核批。
第五條經縣、區人民政府批准,街、鎮可成立勞動服務公司(站),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編制一般控制在五至九人。市各局(工業公司)可設立勞動服務公司,其性質為集體所有制企業,人員編制三至五人。
第六條市、區、縣勞動服務公司管理人員的工資,在收取的管理費中列支,不夠開支的經批准,可以在勞動服務公司補助費中支出。
第七條省、市屬企事業單位舉辦勞動服務公司由主管部門審批,中央部屬企事業單位、駐寧部隊、院校及機關建立勞動服務公司由主辦單位審批,並均應抄送市、區(縣)公司和所在區(縣)財稅、銀行、公安、糧食等有關部門備案。其性質為集體所有制企業,隸屬主辦單位領導。主辦單位要從人、財、物、廠房、場地、技術業務等方面面積極給予扶持。但其借出人員、財產,原性質、產權不變。
第八條市勞動服務公司與區、縣、局(工業公司)勞動服務公司是業務指導關係。街鎮勞動服務公司(站),受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區、縣勞動服務公司雙重領導。
市、區、縣勞動服務公司與在寧中央部屬、省屬企事業單位、機關、部隊、院校的勞動服務公司(站)是業務指導關係。
第九條市、區、縣勞動服務公司行使勞動部門授予的部分行政職權,負責本地區的待業人員管理教育及所屬企業的財務、經營等管理工作,促進勞動就業和就業前培訓計畫的落實,總結交流經驗。
企事業單位、機關、部隊、院校的勞動服務公司(站)主要任務是管理教育本單位職工的待業子女,開展就業前培訓,廣開就業門路,組織他們勞動就業。
第三章 勞動服務公司及新辦集體企業的管理
第十條勞動服務公司(站)要根據生產、生活和社會需要,從實際出發組織各種經濟事業,安排待業人員就業。勞動服務公司所屬的新辦企業性質為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企業,它是國民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其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各方面應積極扶持其發展。
第十一條勞動服務公司(站)新辦集體企業,應持有關部門的審批證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按核定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生產經營,並接受工商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企業在開業後一個月內到當地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新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關停、合併、分立、轉業或者遷移時,應按國家規定,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機關,人民銀行辦理變更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勞動服務公司(站)及其下屬企業必須堅持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多勞多得、民主管理的原則,加強企業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文明經商,提高經濟效益,服從市場管理,執行物價政策,遵守政府各項政策法令。
第十三條新辦集體企業所需地皮房屋,主辦單位要充分挖掘潛力,採取擠一點、讓一點、建一點等辦法解決。企業在空地、遊覽區和五年內不能施工的規劃區域,除城市主要廣場、幹道外,按城市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經所在區、縣或市規劃局批准,並領取臨時營業執照後,可以設臨時攤點,售貨亭;可以在低層房屋翻蓋加蓋二百平方米以下房屋;按規定收取的網點用房及用網點建設費建設的商業用房,應將勞動服務公司作為一個系統,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新辦集體貨源物資供應,按國務院國發[1983]67號《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執行。生活服務網點的貨源供應,按市財辦字革財辦[1979]77號檔案和參照今年(1983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局一社轉發省六單位《關於城鎮個體工商貨源供應問題的通知》精神辦理。
第十五條勞動服務公司(站)及其下屬企業必須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執行財經紀律,做到錢、帳、物分開管理。凡購置生產設備和固定資產,要按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平調公司(站)、企業的人、財、物。
第十六條為安置待業青年而新辦的集體企業,當年新安置的待業青年超過企業職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的(含百分之六十),從投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二至三年。免稅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可繼續申請減免稅。新辦的當年安置待業青年不足職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的和新辦的城鎮其他集體企業,從投產的經營月份起,免徵所得稅一年。原有集體所有制企業,當年新安置的待業青年超過企業職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免徵所得稅二至三年。
第十七條新辦集體企業要逐步實行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討論決定本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收益分配、職工獎懲、幹部選舉和罷免等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建立企業、網點登記制度。企業登記表由南京市勞動服務公司統一印製。由主辦單位負責報,一式三份,自存一份,上報區、縣、局(工業公司)公司二份,由區、縣、局(工業公司)匯總上報市公司一份。
第四章 待業人員的管理和就業前培訓
第十九條建立南京市待業人員登記表,由區、縣、街、鎮勞動服務公司按戶口進行登記管理。街、鎮公司掌握登記表,區、縣公司掌握花名冊,市公司掌握月報進度。市屬局(工業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部隊、院校勞動服務公司(站)負責本系統單位職工待業子女管理教育工作,及時掌握待業人員的變化情況。今後凡本人未申請待業登記的,不得參加社會招工。
第二十條勞動服務公司要從實際出發,根據社會和本單位需要,積極組織待業青年進行就業前培訓,逐步實行先培訓後就業。參加就業前培訓的人員,實行自願報名,自選專業,自付學費,不包分配,如勞動收入有可能的,也可以發給一定的獎學金。培訓時間可根據工種實際需要確定。經考核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可由主辦單位和區、縣勞動服務公司擇優推薦參加社會和本單位招工,也可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辦學經費來源,除學員自交和勞動收入一部分外,不足部分,區、縣勞動服務公司辦的,經批准,在勞動就業經費中核銷;企事業單位辦的,按在培人數計算,每人每月不超過十五元,在生產費用中列支。
有條件的區、縣勞動服務公司要逐步建立訓練中心,統籌、協調、指導本地區待業青年的就業前培訓工作。
第五章 新辦集體職工的權利和待遇
第二十一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站)都要積極貫徹執行中央的“三結合”勞動就業方針,為待業人員創造就業條件。待業人員到全民、新老集體單位工作或從事個體經營,都是勞動就業。
第二十二條勞動服務公司(站)新辦集體企業的職工,在參軍、升學、加入工會和黨團組、參加各項政治活動等方面,應與全民企業職工一視同仁有條件的勞動服務公司(站)及新辦集體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可成立黨、團、工會組織,加強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條新辦集體企業職工的經濟分配,要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堅決貫徹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其分配製度不得沿用全民、老集體的老辦法,可採取包乾計件、拆帳分成、死分活值、基本工資加浮動工資等形式。凡職工集資新辦的企業,年終有盈利的,可按規定參加分紅。
第二十四條為了解決新辦集體企業職工的後顧之憂,凡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養老金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具體辦法見寧府張字[1983]252號檔案)。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從投保之日起,享受保險待遇。基本口糧上證供應。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根據國家勞動人事部[1982]12號檔案和原市革委會[1980]233號檔案規定精神,街、鎮、單位勞動服務公司(站)收取下屬企業營業額的百分之一管理費,其中:百分之八十街鎮勞動服務公司(站)自留;百分之十五上交所在區、縣勞動服務公司,百分之五上交市勞動服務公司。市屬局(工業公司)勞動服務公司收取下屬新辦集體營業額千分之五的管理費,主要用於管理人員工資以及行政辦公費用等。
第二十六條街、鎮勞動服務公司,新辦集體企業稅後年利潤在一千元以上的,其百分之七十五企業自留,百分之十交街道勞動服務公司(站),百分之十上交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今後任何費用不得在街道、鎮勞動服務站開支),百分之五交區、縣公司。企業自留利潤,百分之六十作為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百分之四十作為公益金,用於職工福利事業。
第二十七條企事業單位使用本市城鎮戶口的臨時工、季節工、聘用退休人員,由區、縣勞動服務公司辦理手續,並收取用工單位每人每天一角錢手續費,各用工單位應主動交納。
任何單位不得在企業內部擅自使用農民工,確係工程和生產需要,經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使用。工礦企事業單位生產使用農民工,具體手續由南京市勞動服務公司辦理,並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收取使用單位的管理費。
第二十八條市財政局和勞動局下撥給各區、縣勞動服務公司的補助費和無息貸款指標,主要用於勞動服務公司興辦生產、服務網點的生產資金,以及就業訓練費。貸款要落實項目和歸還貸款日期,補助款要按規定範圍使用、核銷,不得挪作他用,並按期編報預決算報表。
第二十九條訂立南京市勞動服務公司財務管理辦法,統一財務科目、財務報表,統一使用南京市勞動服務公司發票。財務工作實行區、縣、局(工業公司)歸口管理(沒有歸口單位的勞動服務公司歸口所在區、縣),各級勞動服務公司(站)要按上述規定要求,向所在區、縣、局(工業公司)勞動服務公司報送財務報表,然後匯總報市公司。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生效。過去有關檔案與本條例有牴觸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如上級有新規定,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