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005
  • 發布日期:1987-09-25
  • 生效日期:1987-10-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9-25
【生效日期】1987-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暫行規定
(1987年9月25日)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發揮居民委員會在城市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真正把居民委員會建設成為有活力、有威望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居民委員會是城市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宣傳和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密切人民政府同居民的關係。
(二)組織轄區居民參加社會事務的民主管理,行使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及時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三)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積極開展創建文明居委會、文明樓、文明院落、文明家庭活動,會同本居住地區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共同把本居住區建設成文明的居住區。
(四)活躍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開展尊老愛幼活動,維護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五)進行社會主義法制道德和紀律教育;開展治安防範活動;及時調解民事糾紛;幫教失足青少年及勞改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
(六)配合有關部門積極做好計畫生育工作,搞好預防保健工作。
(七)動員本居住區居民和各單位落實城市管理的各項法規,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搞好家庭和環境衛生,綠化、美化環境。
(八)做好擁軍優屬、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工作,建立平等、友愛、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新型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九)充分發揮自我服務的作用,廣泛發動民眾積極興辦便民、利民的生產、生活服務事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和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十)積極協助政府完成臨時性任務。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進行工作,其他部門和民眾團體不得直接給居民委員會布置工作,確需居民委員會協助完成的事項,應由街道辦事處或基層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第五條居民委員會轄區規模一般在六百戶左右,住宅小區(樓群)可適當擴大。新增或調整居民委員會由區人民政府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的組織
(一)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選舉產生。任期一般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內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街道可及時幫助補選。委員會由七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人。
(二)居民委員會設調解、治保、福利、婦女、計畫生育、衛生、勞動服務等委員會,各委員會主任可由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委員兼任。
(三)居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發動居民民主討論決定。
(四)居民委員會應建立和健全工作、學習制度,加強時事政治、政策法令的學習,積極參加區街舉辦的居民幹部培訓班,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政策業務水平。
(五)居民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各委員會幹部會議報告工作。居民委員會幹部要發揚密切聯繫民眾的優良傳統,與民眾打成一片。
第七條居民委員會的幹部可選聘或吸收離退休人員,選拔待業知識青年中的優秀分子,也可從廠礦或事業單位中選調優秀職工。單位住宅區,職工、家屬人數達到居民委員會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居民委員會主要幹部由該單位選配,辦公用房和有關經費由該單位全部解決;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承擔一半經費;占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承擔三分之一的費用。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經費來源,主要是財政補貼、居民委員會自辦企業的部分收入、本規定第七條所指的單位解決部分。
第九條居民委員會幹部(不含單位家屬區居民委員會幹部)福利待遇可與街道企業掛鈎,與企業職工同等對待。
第十條新建居民住宅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將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文化活動室納入基建規劃。
第十一條居民委員會所轄範圍內的所有單位都應積極支持、協助居委會開展工作,並遵守居委會有關公共利益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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