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005
  • 發布日期:1995-01-01
  • 生效日期:1995-03-01
  • 類別:城市規劃
基本信息,規定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1-01
【生效日期】1995-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規定內容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暫行規定
(1995年1月1日寧政發〔1995〕1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減少污染和塵土垃圾,進一步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袋裝管理,是指將生活垃圾(含經營和社會公益活動產生的垃圾)裝入垃圾袋,集中收集和運輸的管理。
第三條凡在本市各區(郊區的農村除外)、縣屬建制鎮、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工礦區的所有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居民、暫住和過往人員,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在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主管並組織實施,居民委員會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各級市容管理部門負責檢查督促,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配合主管機構,保障本規定的施行。
第五條報社、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單位,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袋裝管理的宣傳和輿論監督,影劇院、文化站、廣告經營單位和各類學校,應當結合各自的放映、演出、廣告發布和教學活動,配合開展生活垃圾袋裝管理的宣傳。
第六條單位和居民必須自行將不能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裝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後按下列規定方式收集,並運至指定的站點:
(一)居民的袋裝生活垃圾,由居民委員會代為統一委託專職清掃保潔人員按規定時間上門收集,並由其及時運輸。
(二)機關、學校、廠礦、店鋪等單位的袋裝生活垃圾,由該單位自行收集和運輸。
(三)機場、碼頭、車站、停車場、地下和空中通道(含天橋、立交橋)、文化體育娛樂場館、集貿市場、早(午、夜)市攤群、經營服務點等公共場所的袋裝生活垃圾,由其管理部門或經營者負責收集和運輸。
第七條居民委員會、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部門委託收集和運輸袋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勞務費用。委託勞務,應當簽訂契約,按照契約規定履行權利和義務。委託勞務後,委託方在生活垃圾袋裝管理中的主體屬性和責任不變。
第八條生活垃圾塑膠袋必須具備適當強度和容量,由指定廠家生產,使用者可以到當地居民委員會或者商店購置,亦可用廢舊物資向指定的物資資源回收筒點換購。強度和容量適當的其他包裝袋,也可以作為生活垃圾袋使用。
各商店、農貿市場等經銷單位,應當選用強度、容量適當的塑膠袋裝放所售物品,以利於顧客將包裝袋作垃圾袋使用。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利用生活垃圾塑膠袋發布廣告,並將載有廣告的塑膠袋贈送居民使用。
利用生活垃圾袋發布廣告,須經市容等部門批准。
第九條在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市容管理部門及其依法委託的組織,責令改正,限期清運,並按下列規定給予罰款:
(一)不實行生活垃圾袋裝而亂扔、亂倒生活垃圾的,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罰款;
(二)在道路或者戶外場地堆放、中轉生活垃圾的,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收集和運輸袋裝生活垃圾的,對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經指出而拒絕改正的,由市容管理部門或委託的組織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罰款必須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罰款收入一律上繳財政。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按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對不服從管理,侮辱、毆打管理和執法人員,妨礙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執法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統一的標誌,或者出示證件。對亂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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