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袋裝生活垃圾管理規定

《瀋陽市城市袋裝生活垃圾管理規定》在1994.08.19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袋裝生活垃圾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8.19
  • 實施時間:1994.08.19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瀋陽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瀋陽市內的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及商、飲、服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廢棄物。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逐步實行袋裝、分類收集及密閉式運輸、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級管理。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規劃、協調和檢查指導,並進行統一管理。
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的具體實施和管理。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的垃圾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實行有償服務。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居民自己運送到指定地點的,每戶每月須交納垃圾袋費二元;需要由環境衛生作業部門提供進樓內收集運送垃圾服務的,每月應再交納服務費一元。
單位生活垃圾需要委託運輸的,按市財政、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交納託運費。
第六條 實行垃圾袋裝化地區的單位的自管住宅,應自行設定垃圾轉運設施。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經營活動的,須經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到所在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八條 存放垃圾的設施必須保持完好整潔,未經環境衛生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封閉。
第九條 生活垃圾必須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傾倒。商、飲、服等單位應自備垃圾袋,並運到指定的地點存放,也可委託環境衛生作業部門進行有償服務。
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管理的地區的居民,應在每早六點至八點三十分到指定地點傾倒垃圾,嚴禁在規定時間外傾倒垃圾。居民產生的非生活垃圾應在每周二的六點至八點三十分運至指定的地點。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有毒有害物質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運輸部門應及時清運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對不按指定地點和時間傾倒生活垃圾的,單位每次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個人每次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二)對將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單位每次處以二千元罰款、個人每次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三)隨意拆除、損壞垃圾收集和處理設施的,除限期恢復設施外,對單位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個人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四)垃圾收集存放點衛生不潔的,每發現一處對責任單位處以五十元罰款、責任人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五)垃圾運輸未做到日產日清,造成積存的,每積存一處對責任單位處以二百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以五十元罰款。
(六)實行垃圾袋裝化的地區,單位未按規定實行垃圾袋裝化的,限期實行,並處以五百元罰款;個人不執行規定的,限期執行並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十四條 未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進行生活垃圾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停止營業外,對單位處以二千元罰款,個人處以一百五十元罰款。
未辦理營業執照進行生活垃圾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管理人員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在接到上一級機關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實施當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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