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區實行固體生活垃圾袋裝管理暫行規定

《合肥市城區實行固體生活垃圾袋裝管理暫行規定》是1996年7月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城區實行固體生活垃圾袋裝管理暫行規定
  • 外文名:The 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solid living garbage bags in hefei city district.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合政[1996]93號
  • 發布日期:1996-05-06
  • 生效日期:1996-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失效日期:現行有效
基本信息,正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05
【發布文號】合政[1996]93號
【發布日期】1996-05-06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合肥市城區實行固體生活垃圾袋裝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合政〔1996〕9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合肥市城區實行固體生活垃圾袋裝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合肥市城區實行固體生活垃圾袋裝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區固體生活垃圾管理,減少垃圾污染,進一步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袋裝管理,系指將生活垃圾(含經營和社會公益活動產生的垃圾)裝入垃圾袋,實行集中收集和運輸的管理。
第三條本市實行道路責任包乾管理的道路兩側的單位、居民及農貿市場均實行垃圾袋裝管理。其它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區及單位內部辦公區和住宅區提倡推行垃圾袋裝管理。
第四條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具體實施,各級市容管理部門負責檢查督促,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配合主管機構,共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報社、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單位,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袋裝管理的宣傳和輿論監督,影劇院、廣告經營單位和學校,應當結合各自的放映、廣告發布和教學活動,配合開展生活垃圾袋裝管理的宣傳。
第六條實行垃圾袋裝可採取以下幾種收集方式:
(一)定點定時投放,單位或居民將生活垃圾裝入塑膠袋內紮緊口,每天定時送到指定的地點投放。
(二)定時上門收集,單位或居民將生活垃圾裝入塑膠袋內紮緊口放在自家門外,由區、街(或鄉鎮)市容部門安排清潔員定時上門收集。
採用何種收集方式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決定。袋裝垃圾的清運由所在區、街(鄉鎮)安排清潔員送往垃圾轉運站,或直接運送到垃圾處理場。
第七條垃圾產量大的農貿市場和單位應將垃圾存放在密閉的垃圾容器內,自行密閉送至垃圾轉運站或垃圾處理場,也可委託環衛專業隊有償代運。
第八條實行垃圾袋裝所用塑膠袋由市容委負責監製,由生產廠家送到各街道,由街道分發到各用戶,其費用由用戶承擔。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直接到指定的廠家購買。
第九條在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管理部門及其依法委託的組織,責令改正,限期清運,並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居民不實行生活垃圾袋裝而亂扔、亂倒生活垃圾的,按每次處50元以下罰款;單位不實行生活垃圾袋裝而在其門前亂扔亂倒垃圾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道路或者戶外場地傾倒生活垃圾的,按照機動車每車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每車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收集和運輸袋裝生活垃圾的,對責任單位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市容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