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武漢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是1998年武漢市政府頒布的第103號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 時間:1998-11-28
  • 文號: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
  • 有效性:有效
  • 發布機構:武漢市人民政府
檔案信息,檔案通知,檔案全文,修改的決定,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第103號
【發布日期】1998-11-28
【生效日期】1998-1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來源】

檔案通知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
《武漢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1998年11月28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武漢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本市市區和建制鎮內單位、個人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垃圾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對建築施工及房屋裝修產生的垃圾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和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生活垃圾的管理。
街道辦事處和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容器(袋裝)化、分類收集、密閉運輸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環境衛生設施(含容器)按照下列分工建設和設定:
(一)生活垃圾清運處置設施和主、次幹道兩側果皮箱等容器,由市和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設施,由集貿市場舉辦單位負責;
(三)綜合開發建設地區(含住宅小區、各類經濟開發區)環境衛生設施,由開發建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化、體育、娛樂等場所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五)商場、門點、攤點環境衛生設施,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公共運輸始末站等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水域沿岸單位和各類船舶環境衛生設施,由沿岸單位、船舶所有人負責;
(八)其他單位環境衛生設施,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第六條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建設部制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和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衛生等有關規定,與生活垃圾產生量相適應,並有密封、防蠅、防污水外流以及消毒等措施。
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和周圍環境,應當保持整潔。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搬遷、拆除、封閉和毀壞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
第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保養、維修、更新和管理。
第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從事生活垃圾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具、車輛等設備;
(二)有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承運、中轉設施和處理場地;
(三)有相應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服務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應當按照《武漢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向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從事生活垃圾處置和水域垃圾清除、收集以及跨區運輸生活垃圾的,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條臨街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臨街集貿市場主辦單位,應當按照《武漢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自備垃圾容器,負責對劃定的責任區清掃保潔,並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收集、貯存垃圾。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投放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垃圾收集點,不得亂扔、亂倒;已實行生活垃圾袋裝化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備垃圾袋,將生活垃圾裝入袋內,扎封袋口,按時投放在指定的垃圾收集點,或者由從事生活垃圾服務的單位上門收集。
第十二條水域沿岸單位和各類船舶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將產生的生活垃圾裝入袋內,並由從事水上生活垃圾服務的單位收集、清運。
第十三條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垃圾分類收集管理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垃圾分類裝袋,投放在指定地點。
第十四條廢舊家具、用具、電器和包裝箱等大件廢棄物,應當由個人妥善處置,或者交由從事生活垃圾服務的單位收集、處置,不得隨意投放。
第十五條科研、醫療、屠宰、生物製品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和改建或者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規定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六條從事生活垃圾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作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與服務水平。
禁止在道路、廣場、隙地等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垃圾。
第十七條自運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從事生活垃圾服務的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運往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垃圾轉運站或處理場,不得任意傾倒;收集垃圾後,應當將垃圾容器及時復位;清掃作業場地,應當做到車走場淨。
第十八條運輸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密閉,經常保持清潔和完好,做到不超載、無吊掛,不污染路面。
第十九條單位處理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並在指定地點存放、處理,不得用生活垃圾填湖填塘。
第二十條垃圾轉運站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時間對社會開放,保證設施運行良好、車輛進出有序和站內外環境整潔。
第二十一條垃圾處理場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對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單位和個人隨意投放大件廢棄物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自運生活垃圾的單位或者從事生活垃圾服務的單位,不將生活垃圾運往指定場所傾倒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垃圾轉運站不按照規定時間對社會開放和內外環境不潔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標準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和設定垃圾容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單位和個人將有毒有害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從事生活垃圾服務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單位和個人隨意搬遷、拆除、封閉、損毀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工礦區的生活垃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武漢市消火栓管理規定》等11件規章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八、《武漢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刪去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應當按照《武漢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向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從事生活垃圾處置和水域垃圾清除、收集以及跨區運輸生活垃圾的,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將第十九條“單位處理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並在指定地點存放、處理,不得用生活垃圾填湖填塘”修改為“單位處理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在指定地點存放、處理,不得用生活垃圾填湖填塘。”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六款“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從事生活垃圾服務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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