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是1998年武漢市政府頒布的第103號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 時間:1998-11-28
- 文號: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
- 有效性:有效
- 發布機構:武漢市人民政府
檔案信息
【發布文號】第103號
【發布日期】1998-11-28
【生效日期】1998-1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來源】
檔案通知
1998年11月28日
檔案全文
對建築施工及房屋裝修產生的垃圾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街道辦事處和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有關管理工作。
(一)生活垃圾清運處置設施和主、次幹道兩側果皮箱等容器,由市和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設施,由集貿市場舉辦單位負責;
(三)綜合開發建設地區(含住宅小區、各類經濟開發區)環境衛生設施,由開發建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化、體育、娛樂等場所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五)商場、門點、攤點環境衛生設施,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公共運輸始末站等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水域沿岸單位和各類船舶環境衛生設施,由沿岸單位、船舶所有人負責;
(八)其他單位環境衛生設施,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和周圍環境,應當保持整潔。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搬遷、拆除、封閉和毀壞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
(一)有相應的機具、車輛等設備;
(二)有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承運、中轉設施和處理場地;
(三)有相應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服務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禁止在道路、廣場、隙地等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垃圾。
(一)單位和個人隨意投放大件廢棄物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自運生活垃圾的單位或者從事生活垃圾服務的單位,不將生活垃圾運往指定場所傾倒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垃圾轉運站不按照規定時間對社會開放和內外環境不潔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標準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和設定垃圾容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單位和個人將有毒有害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從事生活垃圾服務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單位和個人隨意搬遷、拆除、封閉、損毀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的決定
刪去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應當按照《武漢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向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從事生活垃圾處置和水域垃圾清除、收集以及跨區運輸生活垃圾的,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將第十九條“單位處理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並在指定地點存放、處理,不得用生活垃圾填湖填塘”修改為“單位處理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在指定地點存放、處理,不得用生活垃圾填湖填塘。”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六款“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從事生活垃圾服務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