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屬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0月2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生效日期】1988-10-29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預算外資金所有權屬於擁有預算外資金的單位,任何單位不得平調,但要加強管理、監督使用。預算外資金來源和使用都要符合國家的規定,不得擅自用於增加人員工資、福利,亂髮獎金和提高開支標準。
省屬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較大的單位實行財政專戶儲存。
今後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範圍的單位,由省財政稅務廳確定。
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的單位,將資金轉入財政“代管預算外資金”專戶時,應當填制“委託付款憑證”送開戶銀行辦理;轉入財政“代管預算外資金”專戶的資金,應當在“其他存款”科目下,增設“財政代管資金”三級科目,單獨核算,不作往來款項處理。
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入項目和支出用途,分別於年度、季度開始前五至十日內編制年度和季度分月收支計畫及說明,報省財政稅務廳。省財政稅務廳根據各單位的存款情況,按照“先存後用,專款專用,量入為出,自求平衡”的原則,審定用款單位的計畫,按月填制“委任付款憑證”,將款項撥付給單位安排使用。如屬於基建用款,省財政稅務廳則根據批准的基建計畫,將款項撥到單位開戶的建設銀行監督使用,如遇到臨時的合理支出,應當編制追加用款計畫,報經省財政稅務廳審批後撥給單位使用。
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稅務廳對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有沉澱款,在不平調、不影響原交款單位合理安排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