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海南省
  • 發文時間:1996年2月28日
  • 實行時間:1996年2月28日
簡介,詳細內容,辦法的說明,

簡介

《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辦法》已經1996年2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建立良好的收費管理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行使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包括管理性收費、資源性收費和證照性收費。
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本省所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必須經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准設立收費項目和核定收費標準,否則視同亂收費予以查處。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單位應持收費依據檔案到所在地物價部門申領《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第五條 本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 "的管理辦法,其範圍如下:
(一)國家機關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實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行使政府職能收取的行政性收費;
(三)實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行使政府職能或兼有社會職能收取的事業性收費。
第六條 本省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各家開票,一家收款"的辦法,其具體實施方式是:
(一)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各業務主管部門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在指定的托收銀行開設"行政性收費收入帳戶"和"事業性收費收入帳戶",並由同級財政部門將各業務主管部門收費收入帳戶的帳號和開戶銀行向社會公布。以上帳戶只能收入,不能由開戶的業務主管部門支出。
-- 財政部門應採取招標方式,提出收費點的布局,收費方式服務質量等要求,擇優選定托收銀行。
省和市、縣、自治縣兩級財政部門開設"事業性收費財政專戶",作為與實施事業性收費的各業務主管部門結算收費收入和撥款支出的專用帳戶。
(二)執行收費的單位向繳費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費時,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先將收費票據的"繳款通知聯"給繳費人,繳費人按"繳款通知聯"通知的金額和帳號到銀行將款繳入業務主管部門的"行政性收費收入帳戶"或者"事業性收費收入帳戶"後,再憑銀行繳款憑證和"繳款通知聯"到收費單位換取收費票據的"收據聯","收據聯"由收費單位經辦人簽名並加蓋收費單位印章。
第七條 單次收費金額較小的收費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可由執行收費的單位先收取現金後,再按月繳入業務主管部門的"行政性收費收入帳戶"或者"事業性收費收入帳戶"。
第八條 燃油附加費等交通規費、電力發展資金、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等的收款辦法按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按月將"行政性收費收入帳戶"的資金用"一般繳款書"繳入同級金庫;各級財政部門按月將各業務主管部門"事業性收費收入帳戶"和本辦法 第八條所列資金帳戶的資金劃轉到同級財政"事業性收費財政專戶"。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收費收入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關減免稅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納稅款統一由指定的收款銀行代扣代繳。符合免稅規定的收費收入,其已扣稅款,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退回原銀行帳戶。
第十二條 收費單位及其業務主管部門需要從收費收入中支出的各項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專款專用的原則核撥,其具體實施方式是:
(一)收費單位向業務主管部門編報年度支出預算,各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收費支出年度預算。
(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業務主管部門編報的收費支出年度預算,根據有關檔案規定的收費開支範圍和收費單位原有的經費撥款數額、收費收入及開支需要情況等,核定其收費支出年度預算,報同級政府批准後,每月按進度將核定的支出金額撥付給各收費單位。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統一收費票據管理制度。收費單位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票據。對未使用規定票據的收費,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分為統一(通用)收費票據(見附屬檔案1、2)和專用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或省財政部門委託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和發放。各市、縣、自治縣使用的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和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統一發放,由市、縣、自治縣財政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協助同級財政部門做好收費票據的管理工作。各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使用的收費票據,由各業務主管部門到同級財政部門統一購領(受省財政部門委託統一印製專用收費票據的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除外)。收費單位應持收費許可證到其業務主管部門辦理《票據購買證》,並按3個月需要量購領票據。
第十六條 購領收費票據實行驗舊領新制度。各業務主管部門購領新的票據時,應攜帶已使用的票據存根,並如實填寫購領收費票據審批表(見附屬檔案3、4),經同級財政部門審驗票據存根的累計收費與繳交金庫或財政專戶計存額相符後,方可購領。
收費單位應按季編制收費票據購印、使用、結存情況表(見附屬檔案5),由其業務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收費單位妥善保管收費票據存根。票據存根保管期限為3年,超過保管期限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或委託其業務主管部門核查、銷毀。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收費票據管理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領用、繳銷、保管等工作。
第十九條 收費單位應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並接受省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收費單位或業務主管部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無證收費或提高收費標準的,由財政、物價部門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1-2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收費單位或業務主管部門不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瞞報、虛報、拒報收費情況或不亮證收費的,處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發生本辦法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所述情形的單位,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還應對單位領導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財政稅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本省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辦法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海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設定罰款的議案向大會作一說明,請予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已經從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了,《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海南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1996年11月29日通過了《海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共第三條規定:“……..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的,應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辦法》是1996年5月3日發布的政府規章,《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罰款,根據《海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最高罰款限額30000元。事實上,“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無證收費或提高收費標準”等亂收費違法行為,其違法所得往往在30000元以上。由於修訂中取消了沒收違法所得這一行政處罰,如果再規定罰款數額不得超過30000元,則《辦法》在實施中將難以制止亂收費違法行為,達不到罰的目的。根據《海南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第三條規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批准省人民政府對《辦法》第二十條設定罰款的修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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