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

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規範收支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8年12月11日
  • 文號:省政府令第86號
  • 施行:1999年1月1日起
(1998年12月11日省政府令第86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規範收支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支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是國家財政性資金,納入財政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可對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進行必要的調控。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徵收實行收繳相分離的原則。收入按規定分別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支出由財政部門按核定的預算撥付。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實行“銀行代收制”。
第六條 代收銀行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執收單位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確定。
第七條 代收銀行與財政部門應簽訂《代理收費協定書》,內容包括:
(一)代收網點名稱;
(二)代收方式;
(三)收費資金劃轉和對帳;
(四)收費票據的領取、保管和使用;
(五)服務質量要求;
(六)代收手續費;
(七)其他。
第八條 代收銀行及網點由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委託代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執收單位向繳款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下同)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繳款憑證;
(二)繳款人持繳款憑證向代收網點繳款;
(三)代收網點根據繳款憑證據實開具收費票據,或在繳款憑證上加蓋收訖費款印章,由執收單位開具收費票據。
第十條 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等一些不適宜票款分離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可由執收單位直接徵收,但徵收的費款應由執收單位的財務部門於當日匯繳同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個別執收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在指定銀行設立一個收入過渡戶,用於收納直接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該帳戶為一般存款帳戶,除上劃資金外,只收不支。
第十一條 所有上解下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都應通過財政結算或財政專戶逐級辦理,年終進行清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支出由財政部門按核定的預算撥付。財政部門核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納入執收單位財務收支計畫,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凡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活動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按規定如實編制收支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批准後的收支預算原則上不作調整。在年度執行中,因國家政策調整以及機構、人員發生較大變動,確需對收支預算進行調整的,應按預算編製程序報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支出按下列程式核撥:
(一)執收單位向業務主管部門編報年度支出計畫,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收費支出年度計畫;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收費收入和收費立項所規定的收費開支範圍以及財政預算內撥款等情況核定各業務主管部門的年度支出預算,年度執行中按預算撥付。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在收費立項確定的使用範圍內按下列順序安排使用:
(一)必要的成本性支出和事業發展專項支出;
(二)彌補單位預算內經費撥款不足或單位的經費不足;
(三)前兩項支出後仍有結餘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執收單位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用於印製或購置專用證、照工本費等成本性的收費支出,按當年印製或購置專用證、照工本費據實安排。
第十七條 用於事業發展性收費的支出按單位財政預算撥款的情況作如下安排:
(一)由財政預算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其事業發展性收費,主要用於事業發展專項經費支出;
(二)由財政定額、定項補助的事業單位,其事業發展性收費,除用於彌補部分工資性經費和公用經費外,主要用於事業發展專項經費的支出;
(三)定額、定項補助為零的事業單位,其事業發展性收費要根據收費立項規定的使用範圍所必需的工資性支出、公用經費支出及事業發展專項經費支出予以安排。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規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收繳:
(一)應由銀行代收的收費,執收單位擅自直接收取的;
(二)設立“小金庫”、公款私存或坐支、截留、挪用、轉移收入的;
(三)執收單位擅自或變相改變收費標準的;
(四)擅自印製收費票據或不使用規定收費票據的;
(五)擅自開立銀行帳戶的;
(六)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九條 繳款人和依照本辦法規定準予直接收取的執收單位不按規定時間足額解繳的,按財政部《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施行細則》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基金(資金、附加收入)和其他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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