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經2002年1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2年1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發〔2002〕9號發布。該《辦法》共20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財政局會同成都市市物價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府發〔2002〕9號
  • 印發時間:2002年1月25日
  • 施行時間:2002年2月1日
通知,暫行辦法,附屬檔案,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府發〔2002〕9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2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暫行辦法

成都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投資環境,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給予各類投資者同等待遇,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公開、公平、公正管理,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含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收入,下同),是指行政機關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含單純設備購置)從立項或征地到形成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全過程,以及在二級市場交易中所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事權範圍內的從事固定資產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投資者)。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對本市現有涉及固定資產投資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清理,國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部分收費項目暫停收取三年;對具有服務性質的收費項目轉入服務性收費;對標準偏高的收費適當降低。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實行集中收取,統籌安排,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
對保留的收費項目,除特殊情況外,實行集中收取。下列項目實行一站式收費:
(一)特大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中國小改善辦學條件附加費
(三)文物勘探發掘費
(四)工程定額測定費
(五)建築工程質量監督費
(六)綠化易地建設費
(七)城區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八)新建房屋白蟻防治費
(九)新型建築材料專項基金
(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其中(一)至(五)項合併,按每建築平方米120元收取。
其餘的固定資產投資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仍按原渠道收取。
第六條 成都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服務機構負責收取。
第七條 服務機構主要職責是:對固定資產投資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等進行公示;對投資者進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政策諮詢;負責審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並開具《四川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繳款憑證》、辦理費用收繳及相關業務。
第八條 服務機構工作場所內應懸掛公示標牌,公示涉及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對象、收費時間、收費環節等內容。
第九條 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原則上實行銀行代收制。投資者持服務機構或執收單位出具的《四川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繳款憑證》,到其開戶銀行辦理轉款手續,或到代收專櫃及其網點辦理繳款手續,收費資金直接劃入市財政專戶或金庫。
第十條 凡納入一站式收取的收費項目,在辦理開工手續前實行一站式集中收取。對情況特殊,不能一站式收取的收費項目,應本著簡化辦事手續、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資者繳費的原則,確定收費環節和辦事程式,並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收費由市財政、價格、監察部門負責監督,確保本辦法所示收費項目及時準確收取。對未繳及少繳費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經市政府批准的緩繳部分費用的項目在辦理竣工手續時,必須繳清緩繳費用。
第十二條 市審計部門每年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投資項目收費的資金管理和財務監督,對財務監督中發現的問題,依據有關財政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市監察部門要對收費服務工作人員的服務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未列入本辦法範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停止。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超越本辦法確定的範圍,收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行政事業費的,有權向市價格、財政、監察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投資者也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可以通過向投資者提供服務而收取服務費。投資者有自行選擇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權利。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利用職權強制投資者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機構服務。服務性收費標準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七條 市價格部門根據國家收費政策的調整,每年應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的,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討論,本市不得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和改變現有收費標準、收費方式。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財政局會同成都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一、取消的收費項目3項:
1、消防設施配套費
2、工程綜合保證金
3、小區公建配套費
二、暫停的收費項目13項:
1、建設用地批准書費
2、土地證書費(只在建設項目中)
3、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工本費
4、考古調查費
5、臨時綠地占用費
6、公路占用費
7、占道收費
8、規劃檔案利用費
9、利用檔案收費(國土)
10、預防性衛生監測費
11、房屋權屬證書費(只在建設項目中)
12、審查工程概預算標底費
13、夜間施工管理費
三、保留的收費項目29項:
1、勞動契約、建築契約、工程承包契約鑑證費(按原標準50%收取,並不能強制鑑證)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按原標準的70%收取)
3、房屋登記費(含總登記、轉移登記,按原標準的70%收取)
4、房屋交易手續費(按原標準的70%收取)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6、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
7、城區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8、征地管理費
9、耕地開墾費
10、農轉非退養人員安置統籌費
11、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12、土地閒置費
13、土地復墾費
14、環保超標排污費
15、城市地下水資源費
16、綠化損失賠償費
17、公路損壞補償費
18、市政設施賠償費
19、地產交易手續費
20、新建房屋白蟻防治費
21、綠化易地建設費
22、特大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
23、中國小改善辦學條件附加費
24、文物勘探發掘費
25、工程定額測定費
26、建築工程質量監督費
27、新型建築材料專項基金
28、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29、新菜地開發基金
四、轉入服務性收費的項目9項
1、環境影響評價費
2、招投標業務費
3、測繪收費(不包括地籍測繪)
4、代辦手續費(代辦拆遷、建房)
5、地震安全性評價費(按國家規定範圍)
6、環境監測收費
7、建築垃圾處置費
8、公路工程質量及檢驗檢測收費
9、新建項目(建、構築物)防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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