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代理業主招標投標暫行辦法

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代理業主招標投標暫行辦法,管理機制是投資、建設、管理三分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代理業主招標投標暫行辦法
  • 外文名:Chengdu city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tendering agent owner interim measures
  • 總則: 為進一步貫徹
  • 管理機制:投資、建設、管理三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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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代理業主招標投標暫行辦法,管理機制是投資、建設、管理三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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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確定的“投資、建設、管理三分離”的項目管理機制,規範政府投資項目代理業主招投標活動,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與運營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於加快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成府發[2001]54號)、《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經營城市戰略的意見》(成委發[2003]19號),結合代理業主招標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範圍內政府投資項目採用招標方式選擇代理業主的,適用本辦法。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市及市以下政府投資項目,包括運用國家預算內資金和市本級財政資金(不含補貼性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資金、土地出讓收益、國外政府貸款、行政性收費等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多元化主體投資項目中政府控股的項目。
代理業主即項目建設管理公司,是指受項目業主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按照契約約定,在項目建設期內組織實施項目建設管理與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代理業主招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招標
第四條 代理業主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其中,總投資超過1000萬元或代理契約估算金額超過2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投資額以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為準。
第五條 公開招標應當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也可以在指定媒介發布公告的同時,在其他媒介發布內容一致的公告。
第六條 邀請招標必須向三家以上的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七條 代理業主招標的組織形式分為自行組織招標和委託招標。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以及組織評標的能力,包括: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2名以上有招標經驗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招標人委託招標的,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委託甲級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第九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在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中載明資格審查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應按照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中載明的條件、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審查,招標人不得改變已載明的資格條件,不準以未公開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條 資格審查方法一般採用強制標準法。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中應明確各項被審查的內容、標準以及淘汰辦法。凡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都應允許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代理業主的工作範圍及內容,一般包括:
(一) 完成或協助完成項目策劃和項目可行性研究;
(二) 完成或協助完成項目前期報建手續;
(三) 開展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

及設備等貨物採購的招標工作;
(四) 組織開展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及施工組織設計;
(五) 實施項目建設的質量、工期、投資、安全等方面的控制及契約管理;
(六) 協調項目建設的內、外部條件;
(七) 組織竣工驗收,協助項目業主辦理決算及權屬登記;
(八) 其他委託的工作。
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招標內容和要求,對投標人代理業績、管理人員、管理方案、投標報價的要求等實質性內容以及擬簽訂的契約主要條款,並以醒目的方式註明。
第十二條 招標檔案自發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個工作日。
自招標檔案發售之日起至投標檔案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三條 參加代理業主投標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項目建設管理公司,具有相應的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工商註冊地點及辦公用房;有專職項目管理技術人員10人以上,高級職稱者不得少於3人;有相應的工程服務交通車輛、通訊及辦公設備等。
(三)具有一定的註冊資金。其中,投標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00萬元;其他項目,註冊資金不得少於100萬元。
(四)初次參加投標的項目建設管理公司,只能參加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下項目的投標。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一般為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超過10萬元。投標保證金的形式可以是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支票及保函等。
第十六條 以聯合體投標的,其中至少有一方必須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關於投標人資格的有關要求。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定,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定連同投標檔案一同提交招標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七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中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十八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並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逾期送達或未送達指定地點的以及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投標檔案均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以外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中專家應當從《四川省評標專家庫》或四川省評標專家庫成都子庫中隨機確定。
第二十一條 代理業主招標的評標方法應當採用綜合評價法。對投標人的項目管理實施方案、代理業績、綜合能力、人員素質、企業信譽、投標報價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審,其中,投標報價的權重一般不超過40%。
評標委員會根據評審情況,以最后綜合得分高低推薦1-3名中標候選人,並向招標人提出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 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 開標記錄;
(四) 廢標情況說明;
(五) 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 綜合評比表;
(七) 經評審的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將中標候選人在《成都招標投標網》上公示,公示期為2日。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在公示期滿後5日內確定中標人(公示期內有投訴,且行政監督部門要求暫停的除外),發出中標通知書。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15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及投標檔案的內容簽訂契約,不得簽訂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中標人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一般為中標價的10%—20%,最高不超過25%。履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及保兌支票等形式。
第二十五條 代理業主招標實行事後一次性備案。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在完成招標活動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及承包契約提交同級發展計畫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標的代理業主根據契約授權範圍,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建設管理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五章 行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計畫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市政府投資項目代理業主的招標投標活動。牽頭制定相關配套規則,組織對代理業主招標投標活動的專項檢查,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代理業主招標投標的具體活動實施監督。負責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泄密、串通招標、歧視排斥投標、騙取中標、違規談判、違規確定中標人等行為進行監督,並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
行政監察部門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受理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與投訴,並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計畫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項目建設管理公司信用情況的管理。對項目建設管理公司在招投標活動及項目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在《成都招標投標網》上公布,並根據情節給予一定時期的市場禁入。
第二十九條 區(市)縣政府投資項目代理業主的招標投標活動,按照項目審批許可權分別由區(市)縣發展計畫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監督。
第三十條 對代理業主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招標投標法》和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代理業主招標投標暫行辦法)由成都市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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