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湖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湖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分配秩序,加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非稅收入包括以下幾項: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五)彩票資金收入;
(六)罰沒收入;
(七)專項收入;
(八)其他非稅收入。
社會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非稅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財政發展與改革的要求,將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統籌安排,實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中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推進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改革,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效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非稅收入征管機構負責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對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舉報違法問題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九條 非稅收入項目的設定和收入籌集方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省級以上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審批。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費;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者財政部的規定設立和徵收。
(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者財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定和收取。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按照產權關係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或省政府的規定設定和徵收。
(五)彩票資金收入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通過發行彩票籌集。
(六)罰沒收入項目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立。
(七)專項收入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者財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定和收取。
(八)其他非稅收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設定和收取。
任何機關、單位不得違反上述各款所列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改變非稅收入的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
第十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了徵收或者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徵收或者收取,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非稅收入徵收情況。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
財政部門和法定執收單位依法委託其他單位徵收非稅收入的,應對委託徵收單位頒發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非稅收入徵收委託書》,受委託的單位據此履行委託徵收職責,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各執收單位應當嚴格依照規定徵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嚴禁超範圍、超標準徵收,也不得擅自減征、免徵或緩徵。
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執收單位或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法定許可權辦理。
第十二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不得當場收取現款,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定非稅收入代理銀行,在指定的代理銀行開設“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用於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
執收單位一律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
第十四條 非稅收入採用直接收繳和集中匯繳兩種收繳方式。具體收繳方式由財政部門按照有利於及時足額徵收、方便繳款人、提高效率、降低徵收成本的原則確定。
直接收繳是指繳款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執收單位開具的非稅收入票據,將有關款項繳入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開設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集中匯繳是指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依法當場收取繳款義務人現款後,在規定期限內,將所收款項繳入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開設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十五條 依法收取的待結算收入,由繳款義務人將有關款項繳入財政部門在代收銀行開設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符合返還條件的,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返還申請,經執收單位簽署意見,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返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六條 經依法確認為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的、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退付的或誤征、多征、誤繳的非稅收入,經執收單位提出意見,由同級財政部門直接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七條 各級執收單位要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非稅收入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
非稅收入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各級執收單位,應當按照審定的非稅收入計畫組織收入,應收盡收,應繳盡繳。因特殊原因需調整收入計畫的,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非稅收入統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按規定的預算級次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相應的支出由同級預算安排:
(一)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專項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納入一般預算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三)事業性收費、其他非稅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一般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
(四)本辦法實施後的新增非稅收入項目一律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內的資金清算後,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類別及時劃解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滯壓、挪用。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統籌安排,調劑使用,有法定專門用途的應當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非稅收入分成比例應當根據所有權、事權以及相應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確定,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涉及中央與地方分成的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執行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
(二)涉及省級與市、縣級分成的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財政部門規定;
(三)涉及部門和所屬單位之間、部門和部門之間分成的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未經批准,各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對非稅收入實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非稅收入。
實行上下級分成管理的非稅收入統一通過各級財政部門設立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定期進行劃解、結算,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滯壓、隱瞞、截留。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部門依法制定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確定非稅收入票據式樣、種類、規格,統一印製和管理非稅收入票據,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級非稅收入票據的發放、核銷、檢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執收單位按規定收取非稅收入,必須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不出具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四條 執收單位使用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
執收單位和委託代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保證票據安全。
禁止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遺失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財政部門,並登報公告作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執行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依法處理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徵收或者收取、匯繳、劃解、管理的日常監督、專項稽查,及時依法查處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執收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賬證、報表、非稅收入票據等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以上財政、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或人民銀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本級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執收單位、繳款義務人、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分處罰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派駐省外機構收取的非稅收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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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湖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分配秩序,加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非稅收入包括以下幾項: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五)彩票資金收入;
(六)罰沒收入;
(七)專項收入;
(八)其他非稅收入。
社會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非稅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財政發展與改革的要求,將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統籌安排,實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中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推進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改革,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效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非稅收入征管機構負責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對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舉報違法問題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九條 非稅收入項目的設定和收入籌集方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省級以上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審批。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費;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者財政部的規定設立和徵收。
(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者財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定和收取。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按照產權關係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或省政府的規定設定和徵收。
(五)彩票資金收入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通過發行彩票籌集。
(六)罰沒收入項目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立。
(七)專項收入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者財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定和收取。
(八)其他非稅收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設定和收取。
任何機關、單位不得違反上述各款所列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改變非稅收入的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
第十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了徵收或者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徵收或者收取,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非稅收入徵收情況。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
財政部門和法定執收單位依法委託其他單位徵收非稅收入的,應對委託徵收單位頒發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非稅收入徵收委託書》,受委託的單位據此履行委託徵收職責,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各執收單位應當嚴格依照規定徵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嚴禁超範圍、超標準徵收,也不得擅自減征、免徵或緩徵。
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執收單位或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法定許可權辦理。
第十二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不得當場收取現款,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定非稅收入代理銀行,在指定的代理銀行開設“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用於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
執收單位一律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
第十四條 非稅收入採用直接收繳和集中匯繳兩種收繳方式。具體收繳方式由財政部門按照有利於及時足額徵收、方便繳款人、提高效率、降低徵收成本的原則確定。
直接收繳是指繳款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執收單位開具的非稅收入票據,將有關款項繳入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開設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集中匯繳是指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依法當場收取繳款義務人現款後,在規定期限內,將所收款項繳入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開設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十五條 依法收取的待結算收入,由繳款義務人將有關款項繳入財政部門在代收銀行開設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符合返還條件的,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返還申請,經執收單位簽署意見,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返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六條 經依法確認為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的、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退付的或誤征、多征、誤繳的非稅收入,經執收單位提出意見,由同級財政部門直接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七條 各級執收單位要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非稅收入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
非稅收入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各級執收單位,應當按照審定的非稅收入計畫組織收入,應收盡收,應繳盡繳。因特殊原因需調整收入計畫的,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非稅收入統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按規定的預算級次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相應的支出由同級預算安排:
(一)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專項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納入一般預算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三)事業性收費、其他非稅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一般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
(四)本辦法實施後的新增非稅收入項目一律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內的資金清算後,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類別及時劃解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滯壓、挪用。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統籌安排,調劑使用,有法定專門用途的應當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非稅收入分成比例應當根據所有權、事權以及相應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確定,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涉及中央與地方分成的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執行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
(二)涉及省級與市、縣級分成的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財政部門規定;
(三)涉及部門和所屬單位之間、部門和部門之間分成的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未經批准,各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對非稅收入實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非稅收入。
實行上下級分成管理的非稅收入統一通過各級財政部門設立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定期進行劃解、結算,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滯壓、隱瞞、截留。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部門依法制定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確定非稅收入票據式樣、種類、規格,統一印製和管理非稅收入票據,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級非稅收入票據的發放、核銷、檢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執收單位按規定收取非稅收入,必須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不出具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四條 執收單位使用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
執收單位和委託代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保證票據安全。
禁止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遺失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財政部門,並登報公告作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執行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依法處理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徵收或者收取、匯繳、劃解、管理的日常監督、專項稽查,及時依法查處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執收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賬證、報表、非稅收入票據等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以上財政、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或人民銀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本級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執收單位、繳款義務人、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分處罰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派駐省外機構收取的非稅收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