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海南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在2006.05.12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5.12
  • 實施時間:2006.07.01
經2006年5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非稅收入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設定。非稅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專項收入;
(三)彩票公益金;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罰沒收入;
(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七)土地等國有資源(資產)使用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四條 非稅收入實行執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征繳管理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降低非稅收入徵收成本,改進徵收方式,方便繳款義務人。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用於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
禁止徵收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禁止執收單位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稅收入。
第六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規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徵收;法定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徵收的,應當將委託協定書報送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非稅收入主管部門直接徵收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徵收。
第七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負責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標準、範圍、對象、依據、期限和程式等;
(二)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向繳款義務人足額徵繳非稅收入款項;
(三)按照規定建立非稅收入台賬,按月、季、年度與代收銀行核對賬務,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定期報告本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四)其他職責。
第八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執收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第九條 省財政部門依法統一印製和管理非稅收入票據。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和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到同級財政部門領購非稅收入票據。
非稅收入票據領購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和檢查等制度。
禁止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禁止擅自印製、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
遺失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作廢。
第十二條 執收單位依法收取的待結算收入結算後,財政部門應當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需要退付的,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申請,執收單位審核確認後,在20個工作日內通知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退付。
經確認系錯繳、多繳的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退還執收單位,再由執收單位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三條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執收單位的規定到銀行網點繳款,不得逃避繳納義務。
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機關在職權範圍內批准。
第十四條 按規定需要分成的非稅收入項目的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財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上下級分成的非稅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繳庫、及時結算的原則,由當地財政部門通過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定期劃解、結算,不得拖延、滯壓、隱瞞、截留和挪用。
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內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類別定期解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統籌安排,實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執收單位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予以撥付,不與執收的非稅收入掛鈎。
有法定專項用途的非稅收入應當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省財政部門對非稅收入項目統一進行計算機標準化編碼管理,建立規範的非稅收入項目庫,定期向社會公布徵收項目、徵收標準、徵收依據、分成比例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征管的監督,完善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建設,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執收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非稅收入賬證、報表、票據等資料,如實反映有關情況,自覺接受財政、價格、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舉報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單位和個人,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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