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規範非稅收入緩減免行為,維護繳款義務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了《海南省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財政部門會同執收部門審批非稅收入緩減免的,適用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0-4-16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0]3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海南省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稅收入緩減免管理,規範非稅收入緩減免行為,維護繳款義務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財政部門會同執收部門審批非稅收入緩減免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緩減免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繳款義務人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緩繳是指延期繳納應繳的非稅收入;減繳是指減少繳納一定數額應繳的非稅收入;免繳是指免除繳納應繳的非稅收入。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非稅收入可以緩減免的,由繳款義務人提出非稅收入緩減免的書面申請,分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執收部門審批。
第五條 繳款義務人申請非稅收入緩減免時,應當分別向同級財政部門和執收部門提供以下材料,並確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齊全:
(一)非稅收入緩減免的書面申請,包括緩減免的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內容;
(二)填報《海南省非稅收入緩繳審批表》、《海南省非稅收入減繳審批表》、《海南省非稅收入免繳審批表》;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檔案的原件或複印件;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財政部門和執收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財政部門、執收部門收到繳款義務人書面申請材料後30個工作日內,由執收部門對申請緩減免非稅收入的合法性提出初審意見,對不予以緩減免的,由執收部門直接答覆;對擬予以緩減免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財政部門會同執收部門以書面形式聯合批覆申請人。其中申請緩減免應繳中央級非稅收入的,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執收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和國家有關部委審批。
法律、法規、規章對非稅收入緩減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或省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緩繳非稅收入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繳款義務人繳納應繳非稅收入應當一次性全部繳清,確需分期繳納非稅收入的,執收部門應當先徵得同級財政部門書面同意後,再與繳款義務人簽訂相關契約或協定依法約定分期繳納全部非稅收入的時限,分期繳納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且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款項的50%。
第八條 按照規定程式依法經批准非稅收入減免的項目,發生轉讓、出租、出借使用權以及經批准改變用途或性質的,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已減免的非稅收入。
第九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或省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市、縣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只能規定緩減免屬於本級收入的非稅收入,不得緩減免屬於上級的非稅收入,並將非稅收入緩減免情況報省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執收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征繳非稅收入,不得擅自緩減免非稅收入。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執收部門不定期對繳款義務人的緩減免非稅收入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執收部門應當設立繳款義務人非稅收入緩減免的台賬,詳細登記緩減免的批准時間、項目、時限、金額等事項,建立非稅收入緩減免動態管理監控機制。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執收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審批非稅收入緩減免。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非稅收入緩減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海南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0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繳款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海南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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