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政務服務中心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縣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政務中心)收費管理,根據《海南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海南省非稅收入銀行代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縣政務中心視窗有行政審批事項和收費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和有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收費是指經縣人民政府批准進入縣政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所對應的、符合國家規定範圍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條 凡縣政府決定集中進入縣政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項目,其相關收費統一在縣政務中心設立的銀行視窗辦理,不得在縣政務中心以外的地方另行收費。
第五條 縣財政部門是收費的管理部門,縣物價部門對進駐大廳收費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審計、監察、代收銀行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財政部門做好收費的收繳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縣政務中心視窗收費應遵循“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收單位、徵收政策和資金使用性質維持原管理方式不變。
第七條 收費管理實行政務公開制度,包括收費項目公開、依據公開、標準公開、執收部門公開、收費對象公開、減免公開、收入公開。
第八條 縣政務中心實行部門視窗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收費方式。各執收單位視窗一律不得收取現金。具體操作辦法是:
(一)執收單位在辦理收費時,按照縣財政部門公布的單位代碼和收費項目代碼,向繳費單位或個人開具《澄邁縣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
(二)繳費單位或者個人持《繳款書》前三聯到縣政務中心
銀行代收視窗繳費;
(三)銀行受理簽章後,由繳款單位或個人將第一聯返還給執收單位,同時執收單位將第四聯返還給繳款單位或個人作為繳款收據,並辦理相關業務。
《繳款書》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為收款銀行收款簽章後退繳款人交執收執罰單位的回單;第二聯(付款憑證),為繳款人開戶銀行作借方傳票;第三聯(收款憑證),為收款人開戶銀行收款後作貸方傳票;第四聯(收據),為執收執罰單位付給繳款人的收款收據,可作為報銷憑證;第五聯(存根),為執收執罰單位留存的存根。
第九條 執收單位受理繳款人直接刷卡繳費業務。具體操作辦法是:
(一)繳款人在執收單位直接持卡刷卡繳款的,由執收單位開具並列印POS刷卡專用《繳款書》。
(二)POS刷卡專用《繳款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為執收單位記帳聯,第二聯為繳款人報銷記帳聯,由執收單位返還給繳款單位或個人作為繳款收據。
(三)POS列印《簽購單》,《簽購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為執收單位存根聯,由執收單位貼上於《繳款書》第一聯上,作為記帳憑證的附屬檔案;第二聯為繳款人存根聯,由繳款人保存。
第十條 執收單位開具《繳款書》時,必須完整、準確地填報以下信息:
(一)執收單位全稱、編碼;
(二)付款人全稱、帳號、開戶銀行;
(三)收款單位全稱、帳號、開戶銀行;
(四)收費項目名稱、編碼、金額。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依據、標準和範圍進行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未列入收費範圍的項目一律不得收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收費減免按中央和省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執收單位收費業務應與行政審批事項保持對應,實行行政審批事項與收費的統一規範化管理。執收單位應將行政審批事項承辦件與收費或減免資料一一對應保管,不得漏件、漏費。
執收單位應嚴格把關,對沒有履行繳費手續的審批件,不得加蓋行政審批印章。
第十三條 執收單位在縣政務中心的統一管理下,行使其單位執收主體職能,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收費事宜。
(一)進入縣政務中心辦理的收費項目增加、變更、取消須經縣財政、物價部門會同縣政務中心審核批准,方可實施;
(二)實行收費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費批准檔案或《收費許可證》,並報縣政務中心備案;
(三)縣政務中心可對運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及各執收單位之間、收繳費單位之間的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四)執收單位應按照縣政務中心的統一要求,將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對象、收費減免情況在視窗醒目位置公示。
(五)建立收費情況月報制度。各執收單位和代收銀行應於每月底將收費情況報送縣政務中心;
第十四條 執收單位收費執行情況列入視窗單位的年終考評指標。
第十五條 代收銀行應根據縣政府對行政審批以及繳費管理工作的要求,提供優質服務,承擔經濟風險,保證各項資金的安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政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