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為規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管理,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55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的通知》(瓊府〔2006〕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管理,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55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的通知》(瓊府〔2006〕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的範圍,按照國家和本省公布的目錄確定。
第三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 專項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未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標準為每平方米(按照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築面積)8元。
第六條 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七條 中央駐瓊單位、省屬單位在省建設部門報建的建築工程,由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部門委託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為徵收;在各市、縣建設部門報建的建築工程,由所在地市、縣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徵收。
第八條 在本省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不含農民自建住房),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開工前,按照臨時規劃許可證(或其它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建築施工總平面圖及結構說明確定的建築面積,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預繳專項基金。不便計算建築面積的按預計用磚量繳納,標準為每塊磚0?05元。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專項基金預繳款憑證,向有關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的砌體工程竣工後牆體批擋前,向負責本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提出新型牆體材料套用情況驗收申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工程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出具該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證明。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砌體工程竣工後30日內,憑專項基金預繳款憑證複印件、牆體材料工程量清單、購進新型牆體材料正式發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新型牆體材料使用情況證明及標明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施工圖等資料,向各級專項基金徵收機構申報辦理專項基金清算手續,其中在省建設部門報建的建設工程向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局申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和各級專項基金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後,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專項基金結算手續:
(一)專項基金實行多退少補。
(二)建築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占牆體材料總用量比例60%以上的,對其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部分,繳納的專項基金預收款按照實際使用比例退還。
(三)繳納的專項基金預收款在以下情況下不予退還: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占牆體材料總用量比例小於60%的;在申請牆體材料套用情況驗收之前,已對牆體工程完成批擋的;使用不合格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
第十一條 專項基金不得向施工單位重複收取,也不得在牆體材料銷售環節徵收,嚴禁在專項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押金。
第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專項基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延長徵收期限或減免、緩徵專項基金。
第十三條 徵收專項基金,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通過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征繳,實行銀行代收,款項全額繳入同級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列“暫存款”,待專項基金結算後,將確認的專項基金及按規定不予退付的專項基金預收款繳入同級國庫,需要退付的,從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辦理。具體繳款、退付辦法按照省財政廳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繳入國庫,2006年繳庫時填列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收入”第8019“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基金,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支出”第8019款“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2007年以後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項“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基金,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15類“工業商業金融等事務”03款“建築業”04項“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十五條 專項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征繳入庫收入的2‰比例,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列入部門預算,納入同級財政管理。省本級的專項基金收入和專項基金代征手續費列入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局預算,由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局編制年度使用計畫,按規定使用。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其使用範圍包括:
(一)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牆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
(二)新型牆體材料示範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套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三)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與推廣;
(四)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宣傳;
(五)代征手續費;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項開支合計,不得少於當年專項基金支出總額的90%。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用於新型牆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的,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非粘土新型牆體材料項目,並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向各級專項基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各級專項基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辦理;
(四)經各級專項基金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專項基金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年度專項基金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各級專項基金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專項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式,確保專項基金專款專用。建立專項基金徵收、退付台帳,確保專項基金徵收、退付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由各級專項基金徵收部門及其委託徵收單位督促補繳應繳專項基金,並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築面積和新型牆體材料購入數量的,由各級專項基金徵收部門及其委託徵收單位責令改正,並限期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
第二十三條 各級專項基金徵收部門及其委託徵收單位不按本辦法徵收專項基金的;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繳款書》的;不及時、足額上繳專項基金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於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省有關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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