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營口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意在為大力推廣新型牆體材料,規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遼寧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管理規定》、省財政廳、省牆改辦《遼寧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營口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 適用地區:營口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廣新型牆體材料,規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遼寧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管理規定》、省財政廳、省牆改辦《遼寧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摻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燒結的實心磚以外的具有保溫隔熱、輕質高強的建築牆體材料。
第三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徵收和使用管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牆材基金)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牆材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年末結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條 市、市(縣)區財政部門和牆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牆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
財政部門是牆材基金的徵收主體,財政部門可委託同級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領導小組辦公室徵收牆材基金。
第六條 牆材基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牆改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七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開工前必須到所在地牆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建築面積以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預繳牆材基金。
已備案的工程如果牆體保溫、屋面保溫、門窗保溫等設計檔案發生改動,應當重新到所在地牆改部門登記備案。
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接受牆改部門對牆體材料使用及建築節能施工情況的監督。
未按照規定繳納牆材基金的建築工程,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不予辦理建築工程開工手續。
第八條 建築工程主體完工後30日內,建設單位憑新型牆體材料使用和具有建築節能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建築節能證明材料向所在地牆改部門提出牆材基金返退申請,由所在地牆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牆材基金清算手續:
(一)全部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並達到節能65%標準的民用建築及全部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其他建築,100%返退預繳的牆材基金;
(二)全部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未達到節能65%標準的民用建築,按照實際建築面積的80%返退預繳的牆材基金;
(三)未全部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工程,新型牆體材料用量在60%以上,按照新型牆體材料實際用量比例的50%返退預繳的牆材基金;
(四)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用量未達到60%的建築工程,不予返退預繳的牆材基金。
市牆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符合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及生產企業。
第九條 建設單位繳納的牆材基金計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預繳的牆材基金返退部分沖抵工程成本。
第十條 各市(縣)區牆改部門將當年徵收的牆材基金淨額的20%上繳市牆改部門(其中10%為上繳省牆改部門的牆材基金)。
市牆改部門將市本級當年徵收的牆材基金淨額的10%及各市(縣)區牆改部門應上繳省牆改部門的牆材基金一併上繳省牆改部門。
第十一條 市和市(縣)區牆改部門將徵收的屬於本級財政收入的牆材基金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並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同級牆材基金的收繳和入庫工作。
第十二條 徵收牆材基金,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牆材基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或者降低徵收標準;
不得向施工單位重複收取牆材基金,也不得在牆體材料銷售環節徵收。
第十四條 牆材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2‰的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並納入地方預算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牆材基金使用範圍:
(一)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牆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
(二)新型牆體材料示範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套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三)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四)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宣傳;
(五)代征手續費;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六條 牆材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七條 市和市(縣)區牆改部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從牆材基金中撥付。
第十八條 市和市(縣)區牆改部門應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年度牆材基金預算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牆材基金用於新型牆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所在地牆改部門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市(縣)區牆改部門應將審查結果報市牆改部門備案;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辦理;
(四)經所在地牆改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牆材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牆材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牆材基金的,由所在地牆改部門責令補繳牆材基金,並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牆材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築面積及新型牆體材料購進數量,由所在地牆改部門責令改正,並限期補繳應繳的牆材基金。
第二十二條 各級牆改部門不按本細則徵收牆材基金,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截留、擠占、挪用牆材基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財政、牆改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市(縣)區當年徵收的牆材基金淨額不按本細則規定足額上繳、不按規定比例使用牆材基金的,由市財政部門、牆改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
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發布之日前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契約簽訂日期為準),其土地出讓金中含牆材基金的,經所在地牆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可按原規定執行;
土地出讓金中不含牆材基金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營口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5日發布的《營口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建築暫行規定》(營政發〔1995〕10號)同時廢止;
營口市人民政府2003年3月11日發布的《營口市房地產開發優惠政策及收費標準》(營政發〔2003〕13號)附屬檔案1第二項免收“牆改基金”同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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