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為加強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廣新型牆體材料,節約能源、保護耕地,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77號)和有關規定,制定《上海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5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滬府發〔2012〕3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徵收、使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2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 印發時間:2012年1月5日
  • 印發方:上海市人民政府
  • 有效期: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征 收,第三章 使 用,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上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府發〔2012〕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廣新型牆體材料,節約能源、保護耕地,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77號)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條 市建設交通委為本市新型牆體材料的主管部門。各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轄區內新型牆體材料的監督管理。
市建築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區縣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管理部門(以下稱“市、區縣牆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專項基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浦東新區、寶山區、閔行區、嘉定區、金山區、松江區、青浦區、奉賢區、崇明縣牆材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立項的建築工程專項基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市牆材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建築工程專項基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專項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接受審計、財政和牆材管理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應使用符合《上海市新型牆體材料目錄》規定的新型牆體材料。未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應繳納專項基金。
第六條 由市建設交通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以及本市實際,適時制定《上海市新型牆體材料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建築工程項目報監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按照相關批准檔案或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築工程項目建築面積,預繳專項基金。
專項基金繳納標準為10元/平方米;不便計算建築面積的,按照牆體材料預算使用量繳納專項基金,繳納標準為折合標磚0.08元/塊。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主體工程完工後實施牆體粉刷前,應向徵收該項專項基金的牆材管理部門提出核驗申請。牆材管理部門應在接到核驗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驗,並做好核驗記錄。
建設單位應在主體工程核驗完畢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專項基金清算手續,並提交新型牆體材料購買發票、專項基金預繳款收據等相關資料。市、區縣牆材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專項基金清算手續。
凡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建築工程項目報監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尚未繳納粘土磚專項資金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在辦理竣工備案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繳納專項基金,實行一次性清算,不再補辦預繳手續。
第九條 預繳的專項基金,根據建築工程中對新型牆體材料的實際使用量,實行多退少補。
第十條 徵收專項基金,由市、區縣牆材管理部門在指定場所通過本市非稅管理信息系統,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建設單位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過開戶銀行直接將有關款項繳入市或區縣級國庫。
第十一條 預繳的專項基金返退,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市、區縣牆材管理部門審核後,通過本市非稅管理信息系統提出申請,由同級財政部門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退還書》,將返退款項劃入繳款單位賬戶。
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返退申請10個工作日內,完成退付。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清算返退後實際繳納的專項基金,計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 專項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額的2‰比例,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專項基金支出預算管理,主要用於政府購買服務,補貼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社會機構代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費用。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條 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有關的專項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專項基金支出預算安排和撥付,使用範圍包括:
(一)新型牆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貼息和補助;
(二)新型牆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及套用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三)新型牆體材料示範項目的補貼;
(四)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宣傳、培訓;
(五)代征手續費;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五條 市、區縣牆材管理部門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經費,由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不得從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收支預算編制、預決算管理和資金財務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用於新型牆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由市、區縣牆材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辦理;
(四)經市、區縣牆材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支出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執行。
第十九條 市、區縣牆材管理部門應加強專項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建立專項基金徵收、返退台賬,嚴格會計核算程式。
區縣牆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10日前,向市牆材管理部門報送上月收支報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審計、財政和牆材管理部門應對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專項基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或減、免、緩徵專項基金。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牆材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對專項基金補貼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市、區縣牆材管理部門及其委託單位督促其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並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築面積以及新型牆體材料購進數量的,市、區縣牆材管理部門及其委託單位責令其改正,並限期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牆材管理部門及其委託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徵收專項基金,不按照規定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或者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的,上級或同級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徵收粘土磚專項資金。本市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交通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