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寧市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實施辦法》二O一O年二月一日發布,二O一O年二月一日實施,常寧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寧市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二O一O年二月一日
- 實施日期:二O一O年二月一日
- 條數:二十二條
- 發布者:常寧市人民政府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常寧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常寧市新型牆體材料推廣
套用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常寧市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寧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常寧市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實施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通知》(國辦發〔2005〕33號)、《湖南省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7〕77號)和《湖南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湘財綜〔2008〕53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牆體材料研發、生產、銷售、使用以及與此相關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管理等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和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並取得新型牆體材料認定證書的牆體材料。
第四條 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的領導,將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經濟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目標和措施,並作為考核指標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制和幹部考核體系中。
第五條 對在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建制鎮、獨立工礦區範圍內,除列入歷史文物保護的古建築修繕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牆體中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七條 凡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建築項目和國家投資的生產性項目,必須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八條 市新型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簡稱市牆改辦)組織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和使用,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中的問題。
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 符合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並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生產企業,可以向市牆改辦申報產品認定,申報時應當提供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環境保護合格證明、生產規模等資料。市牆改辦報衡陽市牆改辦審核並簽署意見,再報省牆改辦認定。
新建、改建、擴建的新型牆材企業必須符合產業政策有關規定和我市新型牆材產業規劃的總體布局要求,為了實現我市牆材產業科學健康有序發展,規劃、工商、國土資源等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事先與牆改部門會商,並徵求其書面意見。
第十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前,按照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築面積,按10元/m標準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一律先征後返。
第十一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項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按規定返退建設單位和個人;
(二)新建、改建、擴建新型牆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
(三)新型牆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及套用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四)新型牆體材料示範項目和農村新型牆體材料示範房建設及試點工程的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財政局和牆改辦根據年度牆改基金徵收額度制訂;
(五)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宣傳、培訓、獎勵;
(六)代征手續費;
(七)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用於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其他開支。
第十二條 除國家、省人民政府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改變徵收標準或緩、減、免徵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也不得截留、坐支、平調和挪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對涉及市域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需酌情減、緩徵的,徵收標準也不得低於60%。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不及時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由牆改辦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由牆改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建設工程項目牆體完工時(未粉刷前),向市牆改辦書面申請牆體工程驗收。
市牆改辦收到書面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派員實地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時,憑招標預算書確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用量以及購進新型牆體材料原始憑證(憑證應標明“新型牆體材料認定證書”)及新型牆體材料認定證書複印件等資料,扣除代征手續費和政府統籌經費後,按核定比例返退專項基金。
第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建制鎮、獨立工礦區範圍內的各類建築,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有關規程設計建築項目,採用節能技術,標明應當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
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對不按規定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設計施工圖不予通過。
施工中發現擅自改變設計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建築工程監理單位應在三日內向市牆改辦書面通報,未及時書面通報的應追究監理責任。
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發現建築工程改變設計使用粘土實心磚的,應責令其停止施工,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禁止擴建、改建、新建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凡擴建、改建、新建實心粘土類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批准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準予登記。
鼓勵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改造,轉產新型牆體材料。2013年以前,逐步對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進行限產、轉產或關閉完畢。
第十七條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築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生產的新型牆體材料,其所含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生產符合國家和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並取得新型牆體材料認定證書的牆體材料,按規定程式審批後,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對違反政策法律規定在規劃審批、施工圖審查、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等環節不作為和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行政紀律進行問責,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