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耕地,節約能源,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套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管理規定
- 省份:遼寧省
- 人民政府:第142號
- 目的:為保護耕地,節約能源
內容簡介,施行時間,修改的決定,修改的決定2,
內容簡介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遼寧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摻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燒結的實心磚以外的具有保溫隔熱、輕質高強的建築牆體材料。
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使用牆體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經濟貿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的監督管理;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牆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的監督管理(省經濟貿易行政部門和市、縣牆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牆改部門)。
計畫、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套用工作。
第五條 政府應當將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納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套用。
第六條 省牆改部門應當根據省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全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規劃和粘土實心磚總量控制計畫。市、縣牆改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規劃和粘土實心磚總量控制計畫,編制本行政區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規劃和粘土實心磚總量控制計畫,並報上一級牆改部門備案。
第七條 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管理工作,推廣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的節能建築設計規程、施工技術規程和通用圖集。
第八條 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必須執行國家和省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規程。城鎮住宅工程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設計。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九條 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有同級牆改部門參加。對不符合國家和省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規程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建設。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法定部門批准的設計檔案、施工技術規範進行建設和施工。
第十條 利用未經加工或者廢棄堆存的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不得向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企業收取費用;利用經加工的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可以向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收取適當費用。
第十一條 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並經檢驗合格;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廠。
牆體材料生產企業不得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二條 禁止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改造,轉產新型牆體材料或者限產。土源枯竭後不得易地繼續生產粘土實心磚。
第十三條 對城鎮建設工程零零線以上的牆體,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在大中城市限制使用以粘土為主要原料的牆體材料。具體禁止、限制時限和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在城鎮、工礦區新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開工前按照規定的標準,向工程所在地牆改部門繳納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未按照規定繳納專項基金的,計畫、建設行政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立項、開工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主體完工後60日內,向所在地牆改部門申請返還專項基金。所在地牆改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建設工程進行檢查,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並達到節能標準的民用建築和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其他建築,按照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比例和節能效果返還相應的專項基金。
返還的專項基金應當充抵工程成本。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免繳專項基金:
(一)非營利性社會福利建設工程;
(二)道路、橋樑、航道、給排水設施建設工程;
(三)農田水利建設工程;
(四)環境污染治理和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建設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護範圍的古建築修繕工程;
(六)省政府批准免繳的其他建設工程。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地區、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擴大免繳專項基金範圍,不得批准減繳、緩繳專項基金。
第十七條 符合前條規定免繳專項基金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報所在地牆改部門審查。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餘轉下年繼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依法監督。
專項基金的徵收,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專用票據。
牆改部門應當將徵收的專項基金扣除已退還部分後,按照規定比例上繳上級牆改部門。
專項基金的繳納標準、上繳比例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牆改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向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提供未經加工或者廢棄堆存的工業固體廢物收取費用的,由牆改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所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牆改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工程設計單位未執行國家和省建築節能設計標準、規程和有關規定進行設計的;
(二)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以及土源枯竭後易地繼續生產粘土實心磚的;
(三)城鎮建設工程零零線以上的牆體使用粘土實心磚,不符合國家規定禁止、限制時限、範圍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開工前未按照規定繳納專項基金的,由牆改部門責令補繳專項基金,並自開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罰款和收繳罰款,應當按照《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牆改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牆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牆改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返還相應專項基金的;
(二)擅自免繳、減繳和緩繳專項基金的。
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四、對《遼寧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第八條修改為:“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必須執行國家和省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規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推廣使用民用建築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2.刪除第十五條。
3.刪除第十六條。
4.刪除第十七條。
5.刪除第二十條。
6.刪除第二十二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做了相應調整。
1.第八條修改為:“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必須執行國家和省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規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推廣使用民用建築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2.刪除第十五條。
3.刪除第十六條。
4.刪除第十七條。
5.刪除第二十條。
6.刪除第二十二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做了相應調整。
修改的決定2
四、對《遼寧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第四條中的“省經濟貿易行政部門”修改為“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計畫、建設、國土資源”修改為“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
2.第七條中的“建設行政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3.第八條修改為:“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推廣使用民用建築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4.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有同級牆改部門參加。對不符合國家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建設。”
5.刪除第十四條。
6.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工程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設計的;”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1.第四條中的“省經濟貿易行政部門”修改為“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計畫、建設、國土資源”修改為“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
2.第七條中的“建設行政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3.第八條修改為:“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推廣使用民用建築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4.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有同級牆改部門參加。對不符合國家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建設。”
5.刪除第十四條。
6.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工程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設計的;”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