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9號,《安徽省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發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25
【生效日期】2003-06-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保溫隔熱、質量輕、強度高,有利於環境保護和改善建築功能,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牆體材料。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限制生產和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牆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其所屬的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牆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組織協調、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國土、農業、規劃、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牆改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牆改管理機構做好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牆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套用下列新型牆體材料:
(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塊和輕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塊;
(二)加氣混凝土砌塊和條板;
(三)多功能、輕質牆板;
(四)高摻量的利廢製品;
(五)國家和省鼓勵發展的其他牆體材料。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牆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國土、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省新型牆體材料套用規劃和粘土實心磚總量控制計畫。市、縣人民政府牆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規劃和粘土實心磚總量控制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規劃和粘土實心磚總量控制計畫,並核定到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報上一級牆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牆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目錄,為建築工程設計、施工提供信息服務。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建築節能管理工作,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節能設計規程、施工技術規程和通用圖集。
第九條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建築節能設計標準與有關規程,設計建築項目,採用節能技術,標明應當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條生產新型牆體材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
生產新型牆體材料,不得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工業固體廢物。
新型牆體材料的認定,由省人民政府牆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生產新型牆體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
第十二條鼓勵建設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塊結構、鋼結構、承重複合牆體結構等結構形式的建築物。
第十三條禁止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
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應當限產,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改造,轉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限制使用以粘土為主要原料的牆體材料;禁止框架結構及高層建築的填充牆、圍牆和臨時建築使用粘土實心磚。
2003年6月30日後,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應當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2004年12月31日後,蕪湖、馬鞍山、安慶、淮南、黃山、淮北六個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應當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2007年12月31日後,其他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應當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具體規定,由省人民政府牆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築面積,以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向所在地市、縣牆改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代征單位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建設單位未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有關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農村村民自建住房未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不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主體竣工後,憑購進新型牆體材料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經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原預收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牆改管理機構核實後,按照有關規定返還其繳納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建設單位繳納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計入建築工程成本。
第十七條除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徵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或者改變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
第十八條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全額繳入地方國庫,實行預算管理。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按月足額向上級財政部門上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逾期不繳的,由上級財政部門在辦理結算時扣繳入庫。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牆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牆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牆改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理:
(一)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突破核定的生產計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粘土實心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無法改正的,可處以工程造價2%以上5%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減、免、緩徵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或者改變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