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彩票管理辦法

《海南省彩票管理辦法》在1993.04.04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彩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4.04
  • 實施時間:1993.04.0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彩票管理,保障彩票發行工作在公開、公正的原則下進行,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彩票有關的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彩票是人民政府集資興辦公益事業的一種手段。彩票集資收入用於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海南省的彩票發行權屬於海南省人民政府。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行彩票。
本省每年發行彩票的集資規模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全省的彩票管理工作,授權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彩票管理,維護彩票市場秩序,負責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第六條 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草擬有關彩票發行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定我省彩票發行規則,合理安排、使用、管理髮行彩票所籌集的公共建設基金。
第七條 省財政主管部門設立省彩票管理中心,負責本省彩票的印製、發行、銷售,並組織及時上繳公共建設基金。
第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彩票管理機構,組織彩票在本市、縣發行、銷售。市、縣彩票管理機構接受省彩票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 各級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財政主管部門做好彩票管理工作。
第十條 本省發行的彩票由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監製,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彩票。
第十一條 彩票的銷售由省彩票管理中心和市、縣彩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彩票銷售點由彩票管理機構確定,並發給彩票銷售許可證。銷售點的數量由省彩票管理中心核定。
第十二條 組織發行和銷售彩票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省彩票的搖獎由省彩票管理中心負責。搖獎工作必須在國家公證機關監督下公正進行,搖獎結果應及時在海南日報和海南電視台公布。
第十四條 彩票銷售收入除去發行和銷售成本費外,用於兌獎、上繳公共建設基金,具體比例由省財政主管部門參照國際慣例,根據彩票發行的種類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本省發行彩票所籌集的公共建設基金必須全部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該項基金必須用於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環境保護等社會公益事業。
省統籌安排使用的公共建設基金,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提出計畫,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各市、縣公共建設基金的使用,由當地政府審核後,報省財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代銷國家發行彩票的單位,其彩票集資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必須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公共建設基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對檢舉和制止非法印製、發行、銷售彩票等擾亂彩票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非法印製、發行彩票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沒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十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為非法發行彩票者提供印刷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沒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為非法發行彩票者提供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部門沒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在彩票發行中,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一)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三)拒絕、阻礙彩票市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三條 彩票發行管理人員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對彩票集資收入免收各項規費。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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