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州直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南政辦秘〔2010〕76號,關於印發《海南州州直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州政府各部門:州財政局、州監察局、州審計局三部門擬定的《海南州州直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州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海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辦法信息,詳細內容,

辦法信息

南政辦秘〔2010〕76號,關於印發《海南州州直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詳細內容

海南州州直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規範財政性資金的運作程式,明確職責範圍,強化監督約束機制,確保財政性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青海省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州本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財政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上級補助資金、專項資金、行政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條 財政性資金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堅持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要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符合地方經濟發展和公共財政的要求,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的透明度。
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安排的原則。根據財力情況,統籌安排,突出重點,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堅持明確職責、嚴格審批的原則。嚴格按照許可權和程式審批,不允許越權超範圍審批。
堅持規範運作、嚴格監管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的用途、範圍和程式使用財政性資金,切實加強對財政性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堅持民主理財制度,嚴格遵守重大決策和重大資金安排調度使用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的原則。
第二章 預算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財政資金調度,按照有預算撥款、無預算不撥款原則核撥資金。各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相關實施條例,做到有預算不超支,無預算不開支。加強對財政性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按照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和財經紀律要求,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和強化財務管理,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不得隨意改變支出預算確定的支出項目和資金用途。屬於政府採購公布項目的,要全部實行政府採購,未按規定執行的單位,財政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州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效益。
第六條 對預算內經常性經費即人員工資繼續實行統發;對日常公務費由財政部門以各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為依據,按進度(分月或季度)執行。
第七條 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按照《轉發財政部關於將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規定執行。
第八條 基金支出按照“先收後支”的原則辦理。財政部門辦理各項基金撥付時,根據核定的支出預算和入庫進度撥付。部門和單位使用基金時,嚴格按規定的開支範圍與開支標準使用,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第九條 建立健全財政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管力度,實行民主理財。在單位領導副職中確定一名財務主管、明確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資金額度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加強公用經費支出管理,嚴格執行《海南州州直行政事業單位公用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嚴禁超規定開支。
第十一條 加強單位往來款項的管理,及時清理職工個人借款,盤活用活單位資產。
第十二條 加強車輛經費管理,嚴格執行《海南州州級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管理暫行辦法》,嚴禁超編制、標準配備和購置車輛。
第十三條 加強招待費管理,嚴格執行《海南州州級四大班子公務接待費管理辦法》,嚴禁超標準開支。
第十四條 加強差旅費管理,嚴格執行《青海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省內和省外差旅費管理辦法》,嚴禁超標準不合理開支。
第十五條 加強會議經費管理,嚴格執行《海南州會議經費管理辦法》,嚴禁超預算開支。
第十六條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經費管理,嚴格執行《海南州幹部教育培訓和經費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嚴格執行固定資產管理相關辦法,嚴禁固定資產流失。
第三章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安排由單位根據州委、州政府的紀要和上級部門有關檔案規定提出書面申請,財政部門匯總報經州政府同意後列入年度預算。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應堅持“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主要以州委、州政府確定的項目安排資金,減少交叉重複安排。專項資金不得用於補充單位人員、公用經費和職工福利支出。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必須統一納入單位財務進行核算。用款單位應根據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做好賬務核算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中凡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商品,必須實行政府採購;凡屬於基本建設項目,按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執行;凡有專項或單項管理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其資金申請、撥付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級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使用不得擅自變更用途,如確有特殊原因需改變用途的,報財政部門審核經政府同意後進行調整。
第四章 財政資金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單位)要加強預算收支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自覺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經費開支情況必須在每季度終了後5個工作日進行公示,公示期至少為5天。
第二十五條審計監察部門要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依法加強審計監督。財政部門要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的公示制和披露制度。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財政性資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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