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州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代扣代繳和收繳管理及使用辦法
- 發布文號:南政辦〔2011〕23號
- 發布單位:海南州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概要,內容,
概要
,關於印發《海南州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代扣代繳和收繳管理及使用辦法(試行)》的通知,各縣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海南州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代扣代繳和收繳管理及使用辦法(試行)》已經州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內容
海南州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代扣代繳和收繳管理及使用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和《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代征管理暫行辦法》及《青海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代扣代繳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海南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法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繳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獎金。
第三條 殘疾人保障金收繳管理和使用,要堅持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為基本原則,以促進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為出發點,以強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殘疾人共享改革開放、富裕文明和諧成果,感受社會主義大家庭溫暖為目標要求。
第四條 州縣級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保障金,按照行政隸屬關係進行收繳管理。州財政局、殘聯負責州級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繳工作,各縣財政局、殘聯負責本縣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繳工作,並實行分級全額管理和使用。
各企業就業保障金收繳,按照州殘聯、州地稅局《關於明確地稅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第五條 殘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繳範圍是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比例的,分別與州縣財政有預算撥款關係的州縣全額行政事業單位。
第六條 殘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徵收。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均要繳納殘疾人保障金。
殘疾人保障金收繳數額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殘疾人保障金=(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就業的殘疾職工人數)×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依州縣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已安排就業殘疾人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安排1名盲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按照人事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第七條 殘疾人保障金劃撥程式和辦法。
(一)各用人單位必須在每年有3月1日至4月20日期間,攜帶《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報表》、單位職工花名冊、在崗殘疾職工花名冊、殘疾人證原件、殘疾人從業人員勞動契約書及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等資料,分別到州縣殘聯辦理年審手續。
(二)每年5月5日前,州縣殘聯根據各單位年審情況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告知)書》。對按時參加年審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書》,確定各單位年審的殘疾人職工數和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對未參加年審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告知書》,根據人事部門提供的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按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確定繳納金額。各單位應在每年5月20日前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告知)書》進行覆核確認,並及時向州縣殘聯反饋覆核意見。不按時反饋覆核意見的,視作認可。
(三)州縣殘聯在每年6月5日前,將州縣級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殘疾人保障金代扣數額提供給州縣財政局;州縣級各單位在上報第三季度公用經費用款計畫時將代扣的殘疾人保障金以直接支付方式一併上報。
(四)殘疾人保障金劃撥賬務處理。各預算單位根據州縣殘聯發出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告知)書》和州縣財政局批覆的用款計畫,錄入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將扣繳的殘疾人保障金支付到州縣財政局的非稅收專戶中(開戶銀行、帳號等信息與州縣財政、殘聯聯繫)。
(五)州縣殘聯在非稅收入專戶開戶到帳通知後的5個工作日內分單位開具“非稅收一般繳款書”並交付非稅收入專戶開戶行,以保證收入及時準確入庫。
(六)各單位財務部門根據州縣殘聯開具的“非稅收一般繳款書”第四聯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經費支出(事業支出)——社會保障繳費
貸: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
第八條 州縣殘聯具體負責保障金的收繳管理工作,包括用人單位上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和在崗殘疾工人數的確認、保障金政策宣傳解釋、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核定、文書發放,催報催繳、匯總州縣上報年審情況等工作。
第九條 州縣殘聯在每年按比例就業工作檢查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瞞報、虛報錄用殘疾職工數或拒絕繳納殘疾人保障金的單位,由同級財政、殘聯責令其足額上繳保證金,對既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在規定時間內繳納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對繳納殘疾人保障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 繳納殘疾人保障金,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從預算經費包乾結餘或收支結餘中列支。
第十一條 殘疾人保障金原則上不予繳納或減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因經費困難,企業因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確需緩繳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報同級財政和殘聯審批。
第十二條 殘疾人保障金使用範圍
(一)補貼殘疾人參加培訓、教育和扶殘助學費用。
(二)扶持殘疾人從事個體就業、自主創業及社區就業。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從事個體就業、旅遊業及多種經營。
(四)補貼殘疾人就業崗位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為改善殘疾人就業條件,用於無障礙設施改造項目費用補貼。
(六)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單位的費用。
(七)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支出及有關就業服務費用補貼。
(八)組織就業困難殘疾人開展職業康復勞動費用補貼。
(九)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和社會保障費用。
(十)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支出。
殘疾人保障金必須按照上述規定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十三條 殘疾人保障金的管理
(一)殘疾人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專項用於改善殘疾人就業環境、促進殘疾人就業、推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殘疾人保障金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在預算上單獨編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二)州縣財政和殘聯要建立健全殘疾人保障金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保障金收支管理。州縣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預算,按照預算內資金管理的要求,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列入財政預算草案,由財政部門劃撥到殘聯使用。對預算外專項用款,經財政部門重新審核批准後,方可劃撥。
(三)殘疾人保障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與標準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各縣財政、殘聯應及時將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應繳納保障金審核情況,報州財政、殘聯。
(五)州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殘疾人保障金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的要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十四條 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州縣政府應將殘疾人保障金收繳列入州縣屬各單位,特別是殘工委各成員單位班子年度考核內容之一進行考核兌現。州縣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應建立數據通報和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起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州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