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6]79號
【發布日期】1986-07-31
【生效日期】1986-07-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黑政發〔1986〕79號 1986年7月31日)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和《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 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外資金是根據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財政資金。主要包括:
(一)地方財政部門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和按國家規定集中的各項資金;
(二)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掌握使用的不納入預算的資金;
(三)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種專用基金、利潤留成及主管部門提取的管理費;
(四)地方及其主管部門所屬單位未納入預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事業收入;
(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預算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建立的對外有經營活動的全民所有制服務公司收入;
(六)鄉(鎮)預算外資金。
第三條對各種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採取以下方法:
(一)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沒有納入預算的各種收入和收費、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結餘、全民所有制預算外企業的稅後利潤和鄉(鎮)的預算外資金等,由財政部門專戶存儲、集中管理。收入按規定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支出按財政審批的計畫執行,由銀行監督撥款。
(二)國營預算內企業掌握的各種專用資金,實行計畫管理,由各單位編制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查匯總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後執行。
(三)企業主管部門集中的各種資金,採取政策引導、計畫管理的方式。收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支出按要求用於企業的部分,可按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年初計畫執行;用於主管部門本身的,要逐項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各種預算外資金的收費項目、標準、提取比例、留成比例,都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增設預算外資金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改變收費比例。預算外資金支出,開支範圍和標準,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計畫執行。預算外資金應先收後用,量入為出,自求平衡,專款專用,不準挪用。
第五條預算外資金用於安排基本建設的,要嚴格執行“先審後存,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由財政部門審查資金來源,資金提前半年由財政專戶足額轉入建設銀行,然後經計畫主管部門批准納入基本建設計畫,由建設銀行按規定監督撥款。
第六條預算外資金用於購置專控商品,要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報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審批。
第七條基本折舊基金套用於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搞基本建設。對於少數需要技術改造與基本建設項目結合進行的,應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使用。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畫,並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報經計畫、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生產發展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須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核定的比例,先提後用,專款專用。
第九條預算外資金要單獨設帳核算,並按財政部頒發的預算外資金收支科目執行。全民所有制預算外企事業單位的各項核算及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暫按同類預算內企事業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預算外資金的預決算制度,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按規定時間報送季度收支執行情況,由財政部門逐級審查匯總上報。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方向進行協調和指導,協助主管部門和單位把資金安排使用好。各級審核機關對預算外資金要加強審計監督,對資金來源不正當、支出不合理、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轉移資金的,要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各市(地)縣(市)財政部門應配備、充實一定數量的專業幹部,各級財務部門也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計經委、財政、銀行、審計、稅務、物價、人事、勞動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凡新辦的預算外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未經財政部門批准,編委不批編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發執照,銀行不設立帳戶。
第十四條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集體企業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省內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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