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小水電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小水電管理辦法是一部地方法規,於1989-04-10頒布,同日生效。

簡介,正文,

簡介

【發布單位】80803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水利廳令第1號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小水電管理辦法
(1989年4月10日黑龍江省水利廳令第一號)

正文

第一條 為了充分利用水能資源,搞好小水電開發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單機六千千瓦以下,總裝機二萬五千千瓦以下的小水電站,以及地方興建和管理的其他水電站。
第三條 小水電開發建設和管理,應貫徹執行“以電養電”政策和“自建、自管、自用”、“多渠道集資、多層次辦電”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是小水電主管部門,負責小水電資源開發利用、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縣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小水電開發建設和管理任務,建立健全小水電管理機構。
第五條 小水電建設按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總裝機五百千瓦(含五百千瓦,下同)以上的小水電工程設計任務書由省小水電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計畫部門審定後,納入省基本建設計畫和物資分配計畫;總裝機五百千瓦以下的,由市(地)、縣小水電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地)、縣計畫部門審定後,納入市(地)、縣基本建設計畫和物資分配計畫。未經批准的項目不準列入年度計畫,不準施工。
第六條 凡竣工的小水電站應由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小水電站如需報廢、拆除或遷移的,應經省小水電主管部門批准;集體所有制小水電站如需報廢、拆除或遷移的,應經縣小水電主管部門批准,報省小水電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凡有條件與大電網聯網的小水電站,大電網應創造條件組織聯網。由小水電站提出聯網要求,經當地水利、電力部門協商,報上級電力部門批准,並簽定協定,共同遵守。併網運行的小水電站應保證電能質量。季節性發供電的小水電在停發或少發電期間,大電網應按計畫分配的電量返供。只發不供的小水電站實行出口計量。
第九條 小水電站管理維修所需要的鋼材、木材、水泥等材料,按隸屬關係申請分配和供應,由省、市(地)、縣計畫、物資部門在年度計畫中進行安排。
第十條 裝機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電站的生產計畫,由省小水電主管部門下達;裝機五百千瓦以下的水小電站的生產計畫由市(地)、縣小水電主管部門下達。各級小水電主管部門應按照下達的生產計畫和技術經濟計畫指標,對各小水電站進行考核和評定完成計畫情況。
第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小水電站生產管理職能機構和編制,根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編制定員標準》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當地編委、財政、勞動部門批准,下達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計畫指標;屬鄉(鎮)、村集體經營的,由鄉(鎮)、村批准並報縣(市)小水電主管部門備案。新建小水電站的職能機構和編制,在審批計畫任務書時一併審定。
第十二條 小水電站職工的工資標準、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職工轉正升級,均按國家電力工業有關規定執行。契約工、臨時工按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小水電站的發電和供電收入,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可逐年結轉,繼續使用。
小水電站應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並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凡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五百元以上的水工建築物、發電設備、輸變電工程、儀表、車輛、房屋等均屬於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必須按原值進行登記造冊,建立保管、使用、保修、維修、定期盤點制度。凡投產的小水電站必須按年綜合折舊率3%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按1.2%提取大修理費,並計入生產成本。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應設專戶存入當地銀行。使用時,由小水電站制定計畫,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使用。此項資金不得用於經常性維修和其他開支。
有貸款的小水電站所提取的折舊費應首先歸還貸款。
第十五條 小水電的電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平調、拖欠或挪用。
欠貸款的小水電站,在保證正常生產的前提下,應與銀行共同商定還款計畫,保證逐年償還貸款。銀行也應做好電站正常生產所需資金供應工作。
第十六條 凡已投產總裝機五百千瓦以上全民所有制小水電站,其發電和供電收入除去生產成本和按計畫歸還貸款外,利潤部分50%上交,做為“以電養電”資金;50%留給電站做為各項基金。上交的部分由當地財政部門按季收繳,上交省財政部門,列預算外資金管理,用於小水電事業。使用時由省小水電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財政部門平衡後,由省小水電主管部門下達。
集體所有制小水電站,按國家投資比例確定利潤上交比例。
第十七條 凡已投產的全民所有制小水電站,總裝機二百千瓦及以上的集體所有制小水電站,均應從售電總收入中逐月向省小水電主管部門繳納2%的管理費,列預算外資金管理。此項經費主要用於各級小水電主管部門日常經費開支及組織人員培訓、經驗交流、新技術推廣、前期工作等。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小水電站徵收管理費。
第十八條 小水電站的免稅,仍按省財政廳黑財稅(85)3號文《關於對小水電免稅的通知》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小水電的電量屬於計畫外電量,可參與市場調節,電價應根據小水電生產特點及成本確定。上國家大電網電價按省有關規定執行;與地方電網併網的小水電,其供電區的不上網電價由當地物價部門、小水電主管部門、計畫部門商定。
第二十條 對小水電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小水電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破壞小水電工程設施和發、供電設備,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小水電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