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在1999.05.21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2018年1月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決定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5.21
  • 實施時間:1999.06.01
  • 廢止時間:2018年1月4日
廢止決定,條例全文,

廢止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省政府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陸昊
2018年1月4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等國家有關要求,做好與國家廢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等決定的銜接,廢止和修改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深入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9部省政府規章
(一)《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1989年省政府令第4號,1998年省政府令第11號修正)。
(二)《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號)。
(三)《黑龍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票據管理辦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號)。
(四)《黑龍江省犬類管理規定》(1987年10月13日公布,2006年省政府令第11號修正)。
(五)《黑龍江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4號)。
(六)《黑龍江省體育競賽管理規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6號,2012年省政府令第1號修正)。
(七)《黑龍江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6號,2012年省政府令第1號修正)。
(八)《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17號,2006年省政府令第6號第一次修正,2009年省政府令第1號第二次修正,2013年省政府令第4號第三次修正)。
(九)《黑龍江省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1號,2012年省政府令第1號第一次修正,2016年省政府令第3號第二次修正)。
……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具有本省城鎮常住戶口,持有所在地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無業殘疾人的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分級主管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縣級以上(含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就業介紹、諮詢、指導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勞動部門和上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
各級勞動、人事、財政、計畫、統計、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上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可以將其負責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委託下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
第四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及中直單位,均應當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盲人就業可按兩名殘疾人計算。本單位直屬福利企業安排的殘疾人可計入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任務數內。
鼓勵城鄉個體工商戶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等方面的照顧。
第五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推薦,也可會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向社會招收。
第六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殘疾職工在轉正、定級、升級、職稱評定、生活待遇、勞動保護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數額按照差額人數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中、省直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市(行署)、縣(市、區)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其中企業、經費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部門協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收繳。
第九條 各單位每年應當在年底前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填報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與省統計局統一印製的《單位殘疾職工情況表》,逾期不報的單位按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待。
第十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單位殘疾職工情況表》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當按繳款通知所列的銀行帳戶、應繳數額和繳納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一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企業需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經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後,可給予減免照顧。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經批准,逾期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開支:
(一)補助殘疾人就業前職業技術培訓;
(二)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四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省財政廳統一印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並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印章。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嚴禁平調或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計入保障金。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度收支預算,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財政部門批准後,報同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六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報同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七條 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弄虛作假、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殘疾人聯合會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殘疾人聯合會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由本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農墾、森工主管部門按本規定負責本系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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