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洛陽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2010年6月3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6月9日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 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 施行:2010年8月1日
  • 地址:洛陽市
  • 國籍:中國
就業辦法,

就業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則。本辦法的安置對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本人有就業需求並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無業殘疾人。
第三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民政、統計、教育、衛生、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市、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承擔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工作。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實行預算管理。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用人單位已有的符合中國殘疾人評定標準的在職革命傷殘軍人、因公因病傷殘職工和自辦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中安置的殘疾人,應當計入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契約不滿1年(年度安置殘疾職工不足12個月),以及沒有按國家規定為殘疾職工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的,不計入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五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依法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契約,並根據殘疾人的生理狀況和特點,為其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在殘疾職工定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應當與其他職工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第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擅自開除、辭退殘疾職工。用人單位解除殘疾職工勞動契約關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並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備案。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不得安排殘疾職工下崗。在實行勞動組合中應當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工作和生活。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開辦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各種職業技能培訓,並依法給予免費或者優惠。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就業政策,根據職業需求預測和崗位對就業者素質的要求,制訂培訓計畫,組織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
第八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年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安排殘疾人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應繳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基金。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計算公式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6%-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職工數)×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額。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預算經費或者收入中列支。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期限內,如實填寫《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填報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攜帶相關材料,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比例,確定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後,向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按照繳款通知書所列銀行賬戶、繳款數額和期限,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的,除限期補繳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
第十條 市屬及其以上用人單位的殘疼人就業保障金,向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縣(市)屬及其以下用人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向所屬縣(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委託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區屬及其以下用人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財政供給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能按照規定繳納並經收繳部門催繳無效的,可以由各級財政部門代扣;非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其他用人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取。
第十二條 未實行與省財政直接結算的縣(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年度收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總額的10%,上繳市級國庫。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並加蓋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印章。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因經費困難或者虧損等原因,確需緩繳、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應當持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年度財務結算或者決算報表,寫出申請,經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審核批准後,可以緩繳、減免。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範圍: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者個體經營;
(三)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先進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用於開展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用途監督撥付使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者挪作他用。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規範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制度,加強收支管理,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對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殘疾人聯合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如數補繳並給予通報批評;對仍拒不繳納的,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5日施行的《洛陽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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