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

《長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業經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
  • 編號:第14號檔案
  • 頒布時間: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
  • 頒布會議:第八次常務會
簡介,內容,

簡介

第14號檔案
長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業經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內容

長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勞動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長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凡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生活能夠自理、本人有就業要求、持有本市常住非農業戶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無業殘疾人,為本辦法規定的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第四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及保障金收取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服務工作。
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服務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上一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按比例計算不足安排一人的單位,應當至少安排一名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盲人就業,按安排二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第六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本人自願、就近就地安排的原則。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可以接受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也可以直接向社會招收。在同等條件下,各單位職工直系親屬中的殘疾人應當優先錄用。
第七條 殘疾人上崗前.各單位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契約書和招聘手續等.經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後.同時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錄用的殘疾人的職業技能和身體狀況,為其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並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九條 各單位在職工的轉正、晉級、住房分配、職稱評定、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和表彰獎勵等方面.都不得歧視殘疾職工。
第十條 各單位不得非法開除、辭退殘疾職工或者解除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
第十一條 企業在實行勞動組合或關閉、停業、合併以及破產的過程中,應當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二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各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規定的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數量,與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數量的差額,依據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乘以各單位應當安置的殘疾人數減去已安置殘疾職工數)。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在每年的年末之前.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本單位當年在職職工人數統計表和殘疾職工花名冊,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 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依據上年度本地區的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和經過核定的在職殘疾職工情況,確定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和交納的數額,向應當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第十五條 企業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予算經費包乾結餘或收支結餘中列支。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因經費困難,企業因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確需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各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後,可以給予減免。
第十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其中,各城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淨月旅遊開發區)應當將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15 %的比例.縣、市(含雙陽區)應當將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10%的比例上繳市殘疾人聯合會。上繳部分主要用於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並加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印章。
第十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開支: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個體經營;
(三)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按照上述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鄂}]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予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畫管理,嚴格審批,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收支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委託本級殘疾人聯合會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各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由本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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