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2012年4月6日包頭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4.29
  • 實施時間:2012.05.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第三章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使用,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包頭市殘疾人保障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指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不足部分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三條 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遵循“實際安排就業為主,繳納就業保障金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
市和旗縣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勞動力資源和社會用工調查、失業登記、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技能鑑定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等項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就業市場需求,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公益性就業崗位,用於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10%。
第十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安排合適的工種和崗位,並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障事宜。
第十一條 設有按摩科室的醫療單位或者保健按摩單位應當錄用一定比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盲人按摩人員從事按摩工作。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擅自開除、辭退殘疾職工。用人單位與殘疾職工解除勞動契約關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並報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備案。

第三章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使用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未達到部分應當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規定,按年度向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額度,以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額為標準,由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確定。
第十四條 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依據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實際情況,按年度核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於每年四月底前向財政、地稅部門和用人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或者對繳款標準和額度有異議的,自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緩繳、減繳或者重新核定繳款標準和額度的申請。
第十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對用人單位的申請,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緩繳、減繳或者變更繳款標準和額度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單位。
殘疾人聯合會同意緩繳、減繳或者變更繳款標準和額度的書面決定應當同時送達財政和地稅部門。
第十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每年7月1日起徵收。
市和旗縣區財政撥款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預算經費中列支,由同級財政部門直接劃轉至殘疾人保障金專戶;非財政撥款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由地稅部門代征。
企業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經批准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由徵收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九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自治區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
第二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於下列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補貼殘疾人待業期間的生活和社會保障費用;
(二)補貼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教育和扶殘助學費用;
(三)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自主創業;
(四)補貼購買殘疾人公益崗位和貧困殘疾人社會保險費用;
(五)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為改善殘疾人就業條件,用於無障礙設施改造項目費用補貼;
(六)組織就業困難殘疾人開展職業康復、勞動費用補貼;
(七)獎勵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八)用於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九)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情況進行檢查核實。用人單位應當配合檢查,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如實填報相關報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和殘疾職工社會保障情況納入勞動監察範圍,依法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市和旗縣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規範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制度,加強收支管理,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分轄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和旗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內安排一定專項經費用於扶持殘疾人就業。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殘疾人就業捐贈資金和物資,殘疾人聯合會可以為殘疾人就業組織募捐。
第二十四條 對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對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繳納決定的,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財政、稅務以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或者挪用、貪污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不包括中央、自治區直屬單位和外省市駐本市單位。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8年9月2日發布施行的《包頭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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