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產品標準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

二、《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1996年11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9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產品標準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12.28
  • 實施時間:1998.12.28
現發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產品標準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要求,現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產品標準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內蒙古自治區產品標準管理辦法》(1996年5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9號發布)
刪去第25條、第26條。以下各條相應上移。
二、《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1996年11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9號發布)
刪去第16條、第17條。以下各條相應上移。
《內蒙古自治區產品標準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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