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是根據《廣東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通知
(粵府〔1995〕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市、縣(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主管殘疾人分散按比例就業工作,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實施,勞動、工商等部門予以配合。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和就業介紹;組織殘疾人開辦集體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為農村殘疾人生產勞動提供服務。
第三條 有本省常住戶口、符合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殘疾標準和法定就業年齡且生活能自理並具有一定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為分散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第四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私營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應按不低於本單位上一年度在職職工平均人數(含固定工、契約工、臨時工、計畫外用工)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0.5人的按一人計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接收,但需按比例交納殘疾人就業金)。具體比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
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殘人就業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投資興辦福利企業的單位在計算本單位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數時,所辦福利企業中的殘疾人可包括在內。
第五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也可以自行向社會招收。本單位職工的殘疾親屬,應優先安排招用。
第六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根據其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並應加強對殘疾職工的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在招用、聘用、轉正、定級、晉升、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七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年度交納殘疾人就業金。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職工年人均收入標準的80%交納殘疾人就業金。
殘疾人就業金的收繳和管理按行政隸屬關係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承辦。駐穗的中央、省屬單位、部隊企業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承辦。駐其他市的中央、省屬單位、部隊企業委託所在地縣(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承辦。委託收取的就業金20%上交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第八條 各單位應於每年第四季度末將本單位當年在職職工人數、殘疾職工花名冊,按隸屬關係分別報送省、市、縣(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第九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查,向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金繳款通知書》(以下稱《通知書》)。單位收到《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應繳納款項交到所屬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逾期不交或不足額繳納的,每天按應繳金額1%計算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的,則按應繳金額的50%處以罰款。
交納殘疾人就業金,企業在營業外支出列支,滯納金從稅後利潤列支。其他單位從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殘疾人就業金原則上不能減免,由於特殊原因,確需緩繳或減繳的單位,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就業,設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來源:安排殘疾人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交納的殘疾人就業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從舉辦福利企業合理提取的資金;殘疾人福利基金專項撥款;社會專項捐款。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範圍: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費用補貼;扶持殘疾人集體或個體開業(有償使用);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補貼;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有突出貢獻單位的獎勵;經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准用於有利殘疾人就業的其它開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納入財政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收支計畫、財務報表和開支情況,並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審核批准後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對虛報錄用殘疾職工人數或拒繳殘疾人就業金的單位,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請同級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補交應繳的殘疾人就業金和滯納金,同時處以應繳金額50%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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