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1-07-04。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81005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200號
- 發布日期:2001-07-04
- 生效日期:2001-07-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及其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日常工作。
民政、勞動保障、財政、人事、稅務、工商行政、衛生和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國家提倡、支持和鼓勵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並按照稅法規定實行稅收減免政策。有關部門應當在核發證照、租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領取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的傷殘軍人,可以計入單位殘疾人就業總數。
安排1名一級盲人或者1名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可以按2名殘疾人計算就業人數。
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按照規定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手續,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契約,參加社會保險,並根據其殘疾類別和程度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在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審核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和殘疾人就業人數後,對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比例的單位,發放《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款通知書》,並在下一年度的用工計畫中推薦殘疾人就業。
單位在接到《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款通知書》20日內,到所在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乾結餘或者收支結餘中列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以下開支:
(一)補貼殘疾人就業前的職業培訓費用;
(二)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和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其他開支。
單位逾期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一)單位按規定參加殘疾人就業年審情況;
(二)單位招收殘疾人後的勞動契約簽定、履行以及用工安排情況;
(三)單位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情況;
(四)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法定比例的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情況。
對違反上述情況的行為,殘疾人聯合會及其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建議勞動監察機構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