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在1996.09.17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9.17
  • 實施時間:1996.09.17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限制粘土實心磚的生產與使用,保護耕地,節約能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系指除用粘土或者摻粉煤灰等工業廢渣燒結的實心磚以外的建築牆體材料。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使用建築牆體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牆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縣人民政府和行署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並接受上一級牆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各級牆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牆改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新型牆體材料開發與利用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組織協調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生產和推廣套用工作;
(四)組織收繳、管理和使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
(五)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六)實施牆改監察,處理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行署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當配合牆改部門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工作。
第七條 各級計畫、建設部門應當將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任務列入年度計畫;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控制新建粘土實心磚廠用地,限制和減少已建粘土實心磚的取土用地;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支持鄉鎮牆體材料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發展新型牆體材料,並協助牆改部門做好粘土實心磚價外加收款的收繳工作。
第八條 對利用各種摻兌比例在30%以上廢渣生產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按規定免徵增值稅。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節能住宅按規定執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零稅率。
對新型牆體材料的技術改造項目,計畫部門應當優先立項,金融部門應當優先貸款,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保證用地。
第九條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使用工業廢渣時,工業廢渣排放單位不得收取費用,有條件的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 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可以按銷售收入提取1%的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技術開發費。
第十一條 限制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原有的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生產量生產。
粘土實心磚的生產量,由市、縣和行署牆改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規劃,合理核定。
第十二條 凡框架結構的填充牆,不得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十三條 市、縣牆改部門對粘土實心磚的生產企業按每塊磚價外加收0.01元,並將價外加收款的90%返還給企業,10%繳當地牆改部門。向鄉鎮企業收取的價外加收款80%返還給企業,10%繳當地牆改部門,10%繳當地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價外加收款應當專款用於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價外加收款的使用辦法,由省牆改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省經貿委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凡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單位建造各類建築,必須繳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以下簡稱專項用費)。專項用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元收取。
未按規定繳納專項用費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
未經省牆改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批准減免專項用費。
第十五條 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工程,可以採取先繳後退的辦法,待建設工程竣工後,憑有關檔案向牆改部門申請退還專項用費。
第十六條 專項用費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新型牆體材料的研製與開發;
(二)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與套用;
(三)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
(四)牆改部門的經費支出;
(五)對在新型牆體材料開發與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第十七條 專項用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市牆改部門收取的專項用費,市、省按7:3的比例分成;縣牆改部門收取的專項用費,縣、市或行署、省按8:1:1的比例分成。收取的專項用費全額上交財政,專款專用。專項用費的使用由縣、市或行署、省牆改部門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畫,由財政部門審批後,按計畫支出,並由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的,由當地牆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處以3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或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原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超出核定產量生產粘土實心磚的,由當地牆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處以1萬元至3萬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在框架結構填充牆使用粘土實心磚的,由當地牆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申請退還專項用費資格,視情節處以3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未按規定繳納專項用費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當地牆改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補繳專項用費並處以違反規定金額的10%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並按日徵收1‰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截留、挪用占用專項用費的,由省牆改部門提請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罰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執行。收繳專項用費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牆改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牆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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