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鎮私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城鎮私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城鎮私有房屋的租賃管理,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城鎮私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8]24號
【發布日期】1988-04-10
【生效日期】1988-04-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城鎮私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1988年4月10日齊政發〔1988〕2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私有房屋的租賃管理,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區、縣鎮內私有房屋的租賃管理。
第三條凡單位、個人承租私有房屋的租賃事宜,由當地房產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監督、管理。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四條租賃私有房屋時,雙方必須到當地房管機關交驗證件或證明(有執照的交驗產權證件,無執照的交驗產權證明),進行租賃登記,簽訂《租賃契約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繳納監證手續費(由出租人、承租人各按租金額的2%,按季度向房管機關繳納),經當地房管機關批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條《租賃契約書》應明確記載租賃房屋的座落、間數、使用面積、附屬設備、租賃期限、月租金額及交納時間等事項。
第六條租賃期限以不超過三年為宜。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約)期滿終止時,承租人應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如出租人繼續出租時,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續租的優先權,但雙方必須到房管機關辦理續租手續。
第七條租約簽訂的有效期限,原則上應保證執行。如遇出租人確因自用需收回房屋時,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承租人,經雙方協商並作妥善安置,可以提前解除租約,並在房管機關備案。在租約有效期限內,承租人需遷退房屋時,應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出租人,在遷出之日前,雙方應結清租金,點清房屋設備,併到房管機關撤銷租約。
第八條出租人因需要將出租房屋出售時,在租約有效期內,非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攆承租人搬遷。如買房人同意帶戶交易,可到房管機關與原承租人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購買房屋的優先權。
第九條承租人應遵守租約中的各項規定,不得將承租房屋轉租、轉讓、轉借。違者,出租人有權解除租約,收回房屋。
第十條承租人如需與第三人互換房屋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予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換房時,原租約即行終止。出租人應與新承租人另簽租約,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第十一條出租的房屋如遇國家徵用土地、基建動遷或拓寬道路時,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同時,租賃雙方應到當地房管機關辦理租賃撤銷手續。
第十二條租賃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也可由房管機關仲裁。如對仲裁不服時,可在接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既不執行仲裁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責任一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租用城鎮私有房屋,要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經本單位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當地房管機關審核批准。
嚴禁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高價挖租私有房屋,違者,由所在地房管機關責令限期騰退,並視情節輕重,按其高價挖租數額加倍罰款,同時沒收房屋出租人的非法收入。
第十四條未經房管機關監證辦理租約而擅自租用私房開辦企業(包括商業網點)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發給營業執照,工商銀行不予立戶。如發現在監證租約之後,有違反本辦法規定隱匿租金額的,房管機關有權廢除租約,並責令重新簽訂。
第三章 租金
第十五條出租住宅、非住宅房屋租金的商定,按市房產、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區域等級租金標準》執行。租賃雙方經協商租金可以適當上浮,但最高不得超過標準租金的一倍。對允許上浮的部分,出租人應向房管機關繳納20%的超標費。超過標準租金一倍以上的部分為非法收入,經查出後予以沒收。
第十六條以房代資入股合營開辦企業(包括商業網點)的,按契約辦理監證手續。租金核定辦法:將房屋折價入股的,先按租金標準預定,後按分紅收入額核定;分紅金額固定的,以紅利定租。
第十七條市房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物價、財政等有關部門修訂《區域等級租金標準》。
富拉爾基區、昂昂溪區、碾子山區、梅里斯區和各縣房管機關根據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將租金標準上浮或下調,但必須報請市房產、財政、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出租私有房屋者收取租金時,必須使用市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房租收據,否則,按《黑龍江省實施〈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十九條出租人對出租的房屋及其設備應及時檢查和修繕,確保居住和使用安全。承租人要愛護和合理使用房屋。對可能造成房屋損害的各種生產活動,要採取必要的措施。人為造成房屋損害的,要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出租人負責屋面、牆體、門窗、天棚、地面、煙囪、基礎、樓梯的修繕;其它項目的修繕由承租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時,可和承租人合修,或委託承租人代修,承租人所付的修繕費用可以抵租。
第二十二條對急需修繕而拖延不修,發生倒塌事故致使承租人或他人財產遭受損失的,由出租人負責賠償;情況嚴重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屬危房需翻建的,應由房管機關作出質量鑑定,租賃雙方簽訂回遷協定,承租人臨時遷出時,應中斷遷出期間的租金。房屋竣工後的租金標準,雙方可根據房屋維修質量,重新議定,並報房管機關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對任意抬高租金或瞞報租金的,除沒收其非法收入外,還要視其情節分別給予租賃雙方以超出允許部分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無故拖欠租金達六個月以上的,經房管機關仲裁,除責令其補交外,可廢除租約,出租人有權收回所出租的房屋。
第二十六條對不辦理租賃監證手續的租賃雙方,除如實補交監證、超標費外,由房管機關分別給予租賃雙方各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刁難、妨礙房管人員執行公務或對檢舉人施行報復的,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按本辦法所收各項罰沒款,分別由市、縣房管機關如數上繳同級財政。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單位自管產出租的營業房、營業室內出租的櫃檯,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規定的監證手續費、超標費的收入,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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