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鎮私有房屋管理試行辦法

為加強我市城鎮私有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 益,發揮私有房屋的作用,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城鎮人民生活服務,依 據國務院國發〔1983〕194號文發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結合我市 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城鎮私有房屋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唐山市
  • 發布日期:1986-12-27
  • 生效日期:1986-12-27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唐山市城鎮私有房屋管理試行辦法
(1986年12月27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鎮私有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 益,發揮私有房屋的作用,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城鎮人民生活服務,依 據國務院國發〔1983〕194號文發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結合我市 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區、縣、鎮和未設鎮制的縣城、工礦區內的一切私有 房屋
第三條私有房屋的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占和毀 壞。
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所有權,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 共利益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各縣、區房地產管理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房地 產行政管理職權的職能機構,對城鎮的私有房屋實施行政管理。
第二章產權登記
第五條城鎮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須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辦理所 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核實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六條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要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 更登記手續,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
1.新建、翻建和擴建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在地城建部門核發的建築許可證 和翻建、擴建、改建原產權證件及建築圖紙以及地政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
2.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和房產交易契約。
3.受贈的房屋,須提交原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和依法公證的贈與書。
4.交換的房屋,須提交雙方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簽訂的換產協定證。
5.繼承的房屋,須提交原所有人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的有關證明證件。
6.析產、分割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析產、分割的證件。
7.獲準拆除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城建部門批准拆除證件。
違章建築(含影響市容、交通、採光等)及產權不清或有爭議的房屋不予登記。
第七條嚴禁塗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遺失,應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報告申請補發。
第三章買 賣
第八條買賣城鎮私有房屋,賣方需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買方需持購 買房屋證明信和身份證明,到房產交易所辦理申請買賣手續,由房產交易所評議價 格組織交易。禁止自由成交,取締牽手、牙紀。
第九條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在同等條件 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擬賣出租的房屋,一般須待租賃契約期滿後進行或雙方協 商騰房後進行,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購買私有房屋時,必須持房屋所在 地的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證明到房產交易所成交。凡不經政府批准自行購 買的私有房屋,由房管部門無償接收,情節嚴重者要通報批評,並對單位負責人予 以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凡享受國家或企事業單位補貼購買或建造的房屋,禁止出租、出借、 抵押,需要出賣時只準原補貼單位或房管部門收購。
第十三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城鎮私有房屋進行投機倒把活動和私自 成交、偷、漏契稅等,違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和處以罰款外,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 機關處理
第四章租 賃
第十四條租賃城鎮私有房屋須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到當地房產交易所(房管部 門)簽訂租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報當地政府房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私房租金,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質量情況,比照公房租金標準,協 商議定。出租人不得任意抬高租金或收取其它額外費用。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約規定交租,不得藉故拖欠或拒付。
第十六條承租人需要與第三者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 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換房後原租約即行終止。新承租人應與出租人重新簽 訂租約。
第十七條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及其設備應本著互諒、互讓、照顧 公共利益的原則,共同合理使用和維護。
第十八條租約期滿,可以續租或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如出租人確需自住,則 必須在租約到期前半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租約期滿時,應及時騰房,若到期仍 不能騰房應雙方協商解決。在租約未到期前,出租人不得藉故攆承租人搬家。
第十九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出租人有權解除租約,收回房屋。
1.擅自轉租、轉借、轉讓的;
2.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3.無特殊情況,連續六個月不交房租的。
第二十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得租用或變相租用城鎮私有房屋。 如果特殊需要必須租用時,須經房屋所在地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進城暫住人口需要租賃房屋的,必須憑工作單位或常住戶口所在 地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由房主帶領房客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辦理寄宿手續 後再發生租賃關係。對來歷不明的人,房主不得擅自出租住房。
第五章修繕與拆遷
第二十二條修繕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應對房屋及設備及時進行 檢查、修繕,確保使用安全。出租人確實無力修繕的,可雙方合修或委託承租人修 繕,所需費用,可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定期償還。經承租人提出合理修繕要求,出租 人拒不修繕或也拒絕承租人修繕而造成房屋倒塌時,出租人負擔全部經濟損失,造 成人身傷亡事故者,要追究出租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私有房屋時,按下列辦法處理:
1.拆除私有房屋,產權人同意後,建設單位可安排居住公房,按規定交納房 租,其 原有住宅按質論價,由建設部門收購,以房產交易方式進行。拆除非住宅用 房仍應由房管部門依質論價按賣房處理,也可在不影響建設的情況下,由產權人自 行處理。
2.與建設單位進行產權交換,要質量相當或找補差價,並向房管部門進行產 權變動登記。
3.產權人異地重建,由建設單位負責征地,並發給拆遷補償費(補償標準按 有關規定執行)。
4.被徵用拆遷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按期搬遷,不得 藉故拖延。對拒不搬遷尋釁鬧事而影響建設或影響社會秩序者,建設單位可提請公 安機關強制遷出或交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代 管
第二十四條城鎮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其 房屋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管理。代理人須按照代理許可權行使權利,並履 行應盡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不清的房屋,由房 屋所在地房管部門代管。
房屋代管期間因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房管部門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人申請發還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必須證件齊全,無產 權糾紛,經審查核實後予以發還。發還時代管期間發生的費用收支不再結算。對增 添的建築物和設備及較大的修建費(如翻修、挑頂、重修山牆等),房屋所有人要依 質折價補償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市容市貌,繁榮經濟,沿街的門市房屋不經有關部門批准, 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二十八條各縣可根據本試行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房管 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試行辦法解釋權授予市房管局。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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