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辦法

成都市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辦法(1991年5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辦法
  • 類型:辦法
  • 發布時間:1991年5月14日
  • 文號: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私有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獨立工礦區的個人所有,數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以下簡稱私房)。
第三條依法確認歸私人所有的房屋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或非法損毀。
私房所有人應當依法行使所有權,保持房屋完好,不準利用房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私房因基本建設拆遷時,拆遷當事人依照《成都市城鎮基本建設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私房使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時,土地使用人應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六條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私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所轄城鎮私房的行政主管部門。
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須遵守本辦法,並接受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所有權登記
第七條私房所有人必須到房管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經核准後,領取房屋產權證。申請登記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交房屋契證、書面申請和有關證件。數人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屬於按份共有的,註明各人的份額。
(二)新建的私房,應在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提交書面申請、主管部門批准的用地、設計、施工等檔案和圖紙申請辦理。
(三)無契證或契證不全的,應書面說明房產來源,並提交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出具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
違法建築按照《成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四)申請登記以所有人戶籍所載姓名為準,交驗身份證件。所有人不能親自辦理時,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所有權不清或有糾紛的私房暫緩登記,待產權確定後辦理。
第八條私房所有權發生買賣、交換,贈與和繼承等,所有人必須向房管部門申請轉移登記。申請登記除交驗房屋產權證和身份證件外,並按下列規定提交證件:
(一)買賣、交換、贈與,應在行為成立後的三個月內,分別提交買賣契約、交換協定、贈與公證書。
(二)繼承,提交遺產繼承公證書或審判機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無主房產,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無主後,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第九條私房發生分割、合併、遷建、改建和擴建等,所有人應在行為成立後的三個月內持房屋產權證(或契證)和身份證等證件,申請變更登記,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私房發生分割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註明各人的份額,並附圖示示。
(二)私房滅失或倒塌已喪失使用功能的,所有權即行終止。原所有人應在三個月內申報註銷登記,繳銷房屋權證。逾期,原證自然註銷。
倒塌、滅失後需原地修復的,應在三個月內向房管部門申請,並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動工。修復後的房屋重新申請所有權登記。
第十條典當私房,典當雙方必須在行為成立後一個月內,提交契約、房屋產權證和書面申請,到房管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經核准後,發給承典人他項權利證。
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以前發生的私房典當,典期屆滿出典人不願贖回或無力贖回房屋,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轉為買賣,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典期屆滿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載明期限經過三十年未贖的,原則上視為絕賣,由承典人提交有關證件,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承典人同意出典人贖回的除外。
第十一條抵押私房,抵押雙方必須在行為成立後一個月內,提交抵押契約、房屋產權證和書面申請,到房管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經核准後,發給抵押權人他項權利證。
第十二條房屋產權證遺失申請補發,經登報聲明作廢后辦理。
第十三條申辦私房登記,須經定期通告(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房屋產權的除外),並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四條嚴禁偽造和擅自塗改房屋權證。
第三章 買賣
第十五條買賣私房,買賣雙方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六條買賣私房的價格,按照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頒布的房屋價格評估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買賣私房,賣方須持房屋產權證和身份證,買方須持購房申請和身份證,到房管部門辦理手續。凡交驗證件符合規定、通告期內無爭議、並按規定繳納稅費的,發給買方房屋產權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緩辦或撤銷買賣手續:
(一)房屋未經所有權登記的;
(二)通告期內有爭議的;
(三)買方沒有房屋所在城鎮常住戶口的;
(四)交驗證件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按規定繳納稅費的;
(六)房屋在基本建設拆遷封戶範圍內的;
(七)違反有關法規、政策的。
第十八條買方或賣方不能親自辦理時,可書面委託方代為辦理。
第十九條出賣數人共有的私房,必須提交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書。出賣部分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出賣出租的私房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不表示意見,超過三個月的視為放棄。
出賣共有的出租私房,共有人與承租人因憂先購買權發生爭議時,房屋不可分割的,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補貼出售給個人的房屋或民建公助的私房出賣時,只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住房制度改革中,職工按優惠價購買的房屋,從領得房屋產權證時起,超過五年的,可以進入市場出售。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增值部分,按市人民政府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私房。因特殊情況需要購買,房屋在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的,報經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批;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章 租賃
第二十四條租賃私房,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契約。本辦法公布後發生的租賃,租賃雙方必須持身份證和出租人房屋產權證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暫住人口租用私房,租賃雙方還須提交公安機關簽發的有關證件。
凡未經登記,承租住宅的,公安機關不予入戶,租用生產營業用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租金的標準,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並如實向房管部門申報。
非住宅房屋租金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出租人須按規定繳納超標費。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準收取額外費用。承租人必須按時交租,不得無理拒付、拖欠。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房屋時,須徵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後,原租賃契約即行終止,由新承租人與出租人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生產經營單位租賃私房,在房屋租期內單位實行租賃或承包經營的,原房屋租賃關係可以不變。
第二十七條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應將房屋退還出租人,期滿確實無法遷出的,由租賃雙方協商延長租期,出租人不得強行逼攆承租人搬遷。需要繼續租用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二十八條租期屆滿繼續出租的私房,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可優先租用。
第二十九條過去未定租期的私房,出租人因居住困難需要收回自用的,須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但不得強行逼攆承租人搬遷。出租人收回私房,如有租用的公房,由管房單位予以收回。
第三十條私房出租期間,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原租賃契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由新的所有人享有和承擔,並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契約:
(一)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調換給他人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設施和使用性質的;
(三)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累計六個月不交房租的(出租人拒收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出租私房的維修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代管
第三十三條私房所有人因不在當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管理。代理人須按照委託的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三十四條私房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不清楚的私房,由房管部門代管。代管期間因不可抗力遭受損毀、滅大的,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私房所有人或其合法繼承人、代理人申請發還由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時,必須證件齊備、所有權無糾紛,經核准後方能發還。代管期間的代管費用和租金收支互不結算。原房因翻建、改建或基本建設拆除不能發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過去由房管部門定期代管逾期無人認領收歸國有的房屋,不再發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利用私房買賣。租賃等進行違法活動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非法交易、從中牟利的,收繳其非法所得,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房價額5%至20%的罰款;
(二)買賣私房瞞價逃避規費的,追收應繳費額,並可處以實際成交額5%至15%的罰款;偷、漏稅的,由稅務部門依照稅收法規予以處理。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私房所有人無正當理由不申辦房屋產權登記的,每逾期一個月處以登記費額一至二倍的罰款,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房產現值。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公布後,機關、團體、部隊和企業事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購買私房,或採取頂名等方式變相購買私房的,註銷其產權證件。房屋由房管部門接收管理或按照估價標準予以收購,並可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不準報銷。
過去單位未經批准擅自購買或變相購買的私房,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擅自塗改房屋權證的,除吊銷權證外,並對塗改人處以房價10%以下罰款,偽造房屋權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本辦法規定的處罰,除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市、區(市)、縣房管部門執行。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房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罰款收入,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二條房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不準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因私房所有權、買賣、租賃等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調解處理,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處理決定即行生效。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地處區(市),縣集鎮的私房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市、區(市)、縣房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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